沪浦民社登[2010]341号
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0年9月3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发布日期:20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