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调研报告:关于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自雇者权利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掌握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自雇者的权利情况,了解其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时间 2010年8月9日----2010年9月1日 三、调查地点 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 四、调查对象及一般情况 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的自雇者 一般情况:此次被调查者年龄基本为30岁---56岁,涉及的行业有服装,餐饮,首饰加工,特产店,乐器培训、便利店、照相冲洗店等 五、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问卷式与访问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对于问卷式,共向被调查者发出100份问卷,收回问卷100份,收回率达100%。 六、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自雇者的权利情况,其权利的自我行使和被尊重的情况,问卷共向被调查者提出了16个问题。(见附一) 调查人:廖文兰 自雇,就是“自我雇用”,是雇主与雇员合一的就业形式。即无需受雇于他人,也不是雇用他人。随着当今社会的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就业形式的日渐严峻,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我雇用的方式寻求谋生之路,自雇已经成为全社会各种群体的一种越来越常见的谋生方式。现在,自雇者的范畴也越来越大,流动商贩,个体医师,技术工匠,家庭手工业者,营运司机,没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都属于自雇者。自雇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作为特别的群体,自雇者的权利意识,以及其权利被尊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为进一步了解当前自雇者权利的情况,了解其现实存在的问题,特作了此次社会调研。 问卷式的调查数据整理如下:
选项序号
题目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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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5 |
Q1您是否有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 |
有23% |
没有55% |
不知道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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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政府是否有在经济等方面帮助您获得社会保障? |
有23% |
没有55% |
不知道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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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每月是否需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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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77% |
不是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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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每月除缴纳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外,是否还需缴纳其他费用? |
有89% |
没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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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如果第4题答案为“有”,还需向哪些部门缴纳费用? |
卫生费,治安费,防洪费 |
Q6能否很顺利的取得贷款? |
很容易22% |
容易11% |
不方便34% |
困难33% |
根本不能 0 |
Q7您是否有参加过与您现行职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
有10% |
没有78% |
现在正在参加0 |
以后有打算参加12% |
以后也不打算参加 0 |
Q8您子女的户口与您现在工作的地点一致吗? |
是77% |
不是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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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您的子女是在本地上学吗? |
是66% |
不是0 |
还未到年龄11% |
没上学11% |
已参加工作 12% |
Q10如果子女没在本地上学,原因是什么? |
不是本地户口0 |
学校离工作地点远0 |
其他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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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您是否有放假或休息? |
有11% |
没有66% |
不忙才休息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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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是否加入了个体劳动者协会? |
是56% |
不是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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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您以前是否在别的地方经营而遭遇过拆迁问题? |
有12% |
没有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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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如果有遇到13题的情况,是否有收到相应的补偿? |
有0 |
有,但很少0 |
没有100% |
其他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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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以前是否有被相关机关没收营业执照? |
有0 |
没有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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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是否有遇到被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
有11% |
没有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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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自雇行业日渐受到一定人群的青睐,国家为促进自雇也出台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措施,从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自雇的形式有可喜的方面,但同时该镇自雇者的权利意识并不是很强,对于自雇者,社会与政府仍存在对待上的歧视,如对于小商贩,由于其没有进行商事登记,便采取否定其商事主体资格的态度,进行镇压与过分限制。同时,在权利的保障方面也有缺陷。本次调查从社会保障、个体工商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贷款、职业技能培训、子女户口、子女受教育、节假日休息、拆迁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的调研。分析如下: 在社会保障方面,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并没有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还有22%的被调查者对此并不知道。由此可见,自雇者对于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意识并不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对于自雇者,有相当一部分是曾经的下岗者,完全靠自我的力量谋生,很多时候,很是需要社会的帮助与支持。社会保障,是这些自雇者,靠自己能力与劳动的合法经营者所应享有的。但实际上,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并未完全落到实处,从而不能在必要时,为自雇者这群谋生者提供救助与支持。 在个体工商管理费方面,据调查,77%的自雇者需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自雇者同样是社会的谋生群体,只不过采用的自我雇用的形式。个体工商管理费实质上是对个体劳动者的歧视与不公平,这些个体自雇者应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他们享有平等的谋求生存,平等的进行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生存权与经营权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不得被剥夺与否定。所以,不应该相比于其他劳动者,对他们额外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该项费用的存在是对自雇者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的挑衅。自雇者本身就是在依靠自己的力量谋生,这一额外费用的存在,必将又加重了他们谋生、求生存的包袱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自雇者作为公民享有的生存权的威胁。 在取得贷款方面,有33%左右的自雇者未感到困难,但有接近67%的自雇者感到不方便或者是困难。在自雇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异地人,从异乡赶来,只为在这里找到一条求生的道路。而从基础上看,首先得找一处其经营的门面,该门面的定金,首付租金,对于一些自雇者都不是一笔轻松的数目,此时,贷款是解决此的一条出路。通过与被调查者交谈,了解到,其中的大多数感到贷款困难的自雇者,是由于在本地还没有房子,只是住在租的公寓里,从而没有房子可以拿来作抵押。同时,来到异地,认识的人不多,也找不到人肯为自己担保。贷款不成功,之后的一系列发展与打算便没有经济基础,便会间接威胁到其生存。 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根据调查的结果,极少数(10%左右)的自雇者参加过相关的技能培训,而接近78%的自雇者并未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培训。自雇者的职业技能直接关系到其经营的效果和他们生活的经济基础。如此高的比例,必有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国家、社会没有组织和提供充足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鉴于此次调查的对象大多为已婚、有小孩,要照顾小孩,家庭也是使其参加技能培训比例低的原因之一。诚然,对于自雇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存在复杂性,多样性,零散性等特点,比起统一的公司内部培训,统一组织起来更为有难度。但是,国家应为自雇者提供更方便的平台是不可否认,关系到自雇者谋生和其生存权。 在自雇者子女受教育方面,经过调查,问卷和访谈,了解到,接近66%的自雇者的子女是在本地上学的,但仍然存在由于户籍问题不能顺利入学的情况。但是,调查中,也了解到,自雇者每天花费在工作上的时间很多,甚至三餐都在工作场所解决,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关心,监督孩子,11%左右的自雇者的孩子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其他亲属照顾,11%左右的孩子放学后,直接回父母的店子,或帮忙,或学习,没有安静的学习环境,学习成绩大多一般。对孩子的教育与指引,自雇者自身也觉得惭愧与内疚。但为了生计,也不能做多大改变。可知,自雇者对于孩子的监督权与抚养权的行使,以及自雇者子女的受教育权情况,都存在问题。 在自雇者的休息权方面,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只有11%左右的自雇者有正常休息,接近66%的自雇者在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外)不休息,而其余的自雇者则只有在不忙的时候才会休息。这一系列的数据表明,目前,自雇者的休息权并未得好良好的获得。休息权也是人权的一种。它是指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切实获得一方面,有赖于闲暇与放假的落实,另一方面,也有赖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相关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和开放。当今,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压力的增大,自雇者为了谋求生存,支撑家庭,不得不加紧工作,即使在节假日也不辞辛苦,抓紧时间,以致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同时,自雇者多数没有自己的房子,没有活动的社区活动场所。也是使其无法完全享有休息权的原因之一。 有接近56%的自雇者都加入了个体劳动者协会。我国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全国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体劳动者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个体经济的助手。自雇者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之后,其权利和权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与获得,为自雇者提供了一个保障的平台。加入了个体劳动协会的自雇者都基本上成为了受益方。 对于自雇者,其经营的场所多为租用。而当今,随着城乡的建设,统一的管理,拆迁情况日渐频繁。据调查,接近88%的自雇者未经历或面临拆迁的问题,但其余的经历过拆迁的自雇者,在拆迁或后并未获得相应的补偿。自雇者的经营场所对其自雇事业的重要性无可厚非,拆迁问题,即使仅影响到自雇者中的一小部分,但毕竟阻碍到自雇者的正常经营,而空白的补偿金更是值得深思。公民的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各种各样的规划在制订中或许没有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会,公民的权利因为规划调整而受损,或许也应该得到相应补偿。 另外,接近89%的自雇者在经营过程中未遇到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情况。这一数据表明,本地自雇者的经营情况受到了较好的管理。 经过调查,了解到自雇者的权利在该镇的基本情况,以下,为就自雇者权利问题的几项解决方法: 1、在社会保障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大普法力度,让自雇者了解到自身这一权利的存在,这是自雇者受益于社会保障的前提与基础。同时,政府应对自雇者参加社会保险、在一定情况下获得社会救济和享受社会福利等在经济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使社会保障能落到实处。 2、在个体工商管理费收取方面,这一费用的设置本身,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令人质疑。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带有歧视与差别对待的收费。应取消该项费用的设置。 3、在贷款方面,应放宽对自雇者门槛,设置必要的小额贷款款项,放宽贷款抵押的要求。 4、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由政府出资定期、分行业组织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颁发相应证书。提高自雇者职业技能,扩大发展空间。 5、在子女受教育方面,对非本地户口的子女入学平等对待,不另外设置门槛。对于达到上学年龄的子女而自雇者无经济基础提供其上学的,政府应提供经济援助,保证自雇者子女正常上学,接受教育。 6、在保障自雇者的休息权方面,国家政府应出资建设公共休闲文化娱乐场所,为自雇者在节假日有放松,休闲的免费场所。 7、对于自雇者遭遇的拆迁,政府应统一发放补偿,并为自雇者安排经营场所或为其提供咨询的援助。 8、在行政管理方面,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等各类违法行政行为的出现。 经过这次调查,了解到,自雇者权利意识及权利的保障情况仍有待全面完善,同时,国家也接连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笔者认为,自雇作为一项日渐重要的谋生手段,自雇者应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受到社会的平等对待,其权利也应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我眼中的2007年度中国公民自雇谋生十大新闻——谨以此文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 作者:陈日强 2、 切实保障公民自雇谋生的权利 作者: 陈日强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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