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超标个体工商户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作者:邹杨 郑国勇 巴家伟  文章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 309  更新时间:2010-11-21 21:35:01  文章录入:admin

            日前,市国税局在全市范围内对超标个体工商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初发布的22号令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超标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截至9月30日,市国税局已对303户超标个体户进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其中商业47户,工业256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逐步达到了较高的收入和利润水平,“定期定额”式的简便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实际情况,将其纳入到一般纳税人这种较为规范的管理体制中来成为必然。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超标的个体工商户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户将像企业纳税人那样,按规定设置账簿及进行规范化的财务核算,安装防伪税控设备,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并正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

               
            据了解,此次办法出台后,降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门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完善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链条,利于税务机关进行“以票控税”管理,保障了税收征管的质量与覆盖面,有利于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运行。在实际执行中,增值税是以商品的增值额部分征税,具体计算方法为商品的购销差价乘以适用税率,所以购销之间的差额直接影响着税额。以某眼镜店为例,某款眼镜的销售额为1000元,购进价为900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为1000×3%=30元,税收负担率为3%;当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计算应纳税额为(1000-900)×17%=17元,税负为1.7%。如果纳税人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而言,税负并未有所增加。据统计,2009年我市批发和零售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为1.17%,其中批发业纳税人的税负为1.03%,零售业纳税人的税负为1.74%,均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还有个别个体户对该项政策的执行存在着不理解的情况,发出各种疑问。经分析,其主要原因还是思想观念上尚未发生转变。从我市个体户的经营实际情况看,大部分为终端零售市场的业户,有着稳定的购销渠道,纳税人培养成了索取发票、开具发票的经济行为习惯,一条增值税的完整链条也随之形成。
            
               
            目前,市国税局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正逐步推进超标个体户认定工作。相关部门提醒,根据有关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不再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邹杨  郑国勇 记者巴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