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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229  更新时间:2011-01-29 22:17:11  文章录入:admin

对低保户、零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凭乡镇政府、街道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据有效证明,即使你没有《再就业优惠证》也可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有一个条件,军转干部转业,必须持有市以上的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10月22日《再就业优惠证》国家又有了新的规定:
现在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是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完以后,如果超过8000元,按照8000元为限,不足8000元,以实际税额为准。这个按照3年免税期限。


2010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个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是财税[2010]84号文件,对下岗再就业有了新的规定,今年我们《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要求原持证人员应到发证机关去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来叫《再就业优惠证》,现在改为《就业失业登记证》。


通知中还规定: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通知中还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