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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组合拳减轻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
作者:杨孟辰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189  更新时间:2011-07-02 18:04:54  文章录入:admin

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杨孟辰)今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介绍,此次修改税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王建凡表示,此次税法的修改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另一方面,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所以,两个措施是不一样的,减除费用的提高是普惠,所有的人都会享受到。通过税率级距的调整进行结构性的变化,使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进一步减税,所以在减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减税。同时,为了解决由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带来的减税,通过税率结构的调整,使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在减除费用标准所带来减税好处被抵消以后,还会增加纳税的负担,这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导向,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的导向是一致的。

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

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第四,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这个调整的内容对纳税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