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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个体工商户个税扣除标准每月3500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网  点击数 184  更新时间:2011-08-09 20:58:12  文章录入:admin

  法制网北京8月8日讯 记者蔡岩红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和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通知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