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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 广东“从高起征”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175 更新时间:2011-12-15 13:57:03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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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省财税部门发文明确“两税”起征点按最高标准执行 据新华社电 广东大幅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把“两税”起征点新标准定在最高限,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
广东增值税起征点新标准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此前该标准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