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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雇人士须参与强积金计划
作者:积金局  文章来源:香港文汇报  点击数 360  更新时间:2009-12-30 14:17:52  文章录入:admin

街坊辉仔最近转行做计程车司机,一天在大厦楼下碰见积哥,积哥问候他最近的工作情况。辉仔说:「近日生意不错,扣除开支外,每天约有500元收入。」积哥便提醒辉仔,现时他已是自雇人士,记得登记成为强积金计划下的自雇人士。

辉仔问:「我之前打工,已经有一个强积金帐户,现在我是否仍要开立一个新的强积金帐户?」
积哥:「是呀,你需要开立另一个新的强积金帐户。」
自雇人士可根据个人情况及需要,参考不同受托人提供的基金便览及强积金销售文件等资料,比较不同强积金计划后,选定核准的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再选定投资的基金或组合。

积哥续称,据他知道,积金局早前曾与多个计程车、小巴团体及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在湾仔、观塘及旺角等地区举行了连串宣传活动,向职业司机派发积金局最新制作的月历、纪念品及「自雇人士强积金权责指南」小册子,提醒自雇的职业司机登记成为强积金计划下的自雇人士,并呼吁他们要准时供款及多关心自己强积金帐户的情况。

强积金谘询委员会主席李启明在宣传活动中表示:「除了雇员外,自雇人士同样需要为自己的退休作准备,参与强积金计划可令他们的退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属于犯法,首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其后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积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