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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体经济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
作者:张军 张智敏 文章来源:平凉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点击数 396 更新时间:2010-07-02 21:41:34 文章录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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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迅猛发展,已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所占GDP的份额也越来越重。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县属于工业强县,主导产业以煤炭开采、电力生产为主,加之煤电附属产业化生产,其税收收入占到全县税收总收入的90%以上。工业强劲发展带动全县经济高速发展,同时个体工商业发展迅速,呈现出了增速快,数量大,范围广,行业全等特点。个体工商业税收与其他县区收入相比较高,增速明显,增幅较大。但是,个体经营户点多、面广、线长,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困难,下面就目前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如何探索加强个体税收的管理谈几点看法和设想。 (一)税源监控水平较低,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体工商户规模庞大,纳税户数难控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标准不尽一致,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不尽相同。再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因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二)税收征管基础薄弱,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流动经营,有租赁、承包经营,还有随意设摊经营,有经常性经营和季节性经营,而且这些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特别在城乡结合地,半农半城的个体工商户,不建立账务,不懂法律,农忙时节关门务农,农闲时节经营生意,这些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征收成本较高,效益差,税收征管难度极大。 (三)现行税制的不完善、难管理。一是起征点的提高个体户税负难公平,比如商品零售的月缴税额140元和月缴税额150元以上的两个体户,前者不纳税而后者照常纳税。二是由于个体工商户绝大多数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账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且渠道又多,核定经营额无据可查,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发票管理难,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泛滥成灾,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不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由于少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和虚开,用收据单代替发票,大部分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保修单代替发票,尤其是许多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关门走失,查无音讯,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而现行税制又明确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从而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和核销发票。 1、对个体经济的发展估计不足,对个体税收的重视程度不够。就目前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来看,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居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之上,受税收主导产业以及各种经济成份税收征管投入与产出比的比较等因素影响,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没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财、物的分配上基本上一直是向企业税收征管略微倾斜。 2、税收法制建设滞后,部门协调配合较差。受落后的税收观念的影响,社会对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一直存在偏颇,相对于国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其一,现行社会法制体系尚未构建起依法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个体工商业户缺乏依法纳税积极性。其二、税收征管征管手段缺乏有效、完备的法律支持,依法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以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对于税务部门是苍白无力的。其三,涉税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尽的有限义务没有硬性的约束机制,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也是有限的。 3、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税收征管办法呆板。一方面,受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的影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加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以至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越累越多。二是由于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重视力度不够,对个体税税收征管发展目标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加之对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落后的、粗放式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早已不能适应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4、竞争激励不够,个体工作人员积极、主动性不够。受传统观念及个体税收不受重视的局面影响,个体税收征管人员长期面对繁重、枯草的个体税收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普遍产生了疲劳、厌倦等情绪,缺乏积极主动创新的工作精神。
(四)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积极推进《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的转换,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管理上的混乱问题。通过对发票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同时应该积极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加大对开具发票与取得发票之间的比对力度,严厉打击“头大尾小”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