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雇强积金供款可获税务优惠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5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文汇报 | 来源日期:2010-09-15 |
失业了一段时间的紫微留意到时下年轻人喜欢Art Jamming (自助绘画),因此她有意开设一间自助画室,趁机赚一笔。积哥便提醒紫微,若她将来成为自雇人士,便有责任为自己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供款。
紫微问:「若果自雇人士没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是否属违法呢?」
积哥说:「当然啦!积金局有权检控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违法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而其后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100,000元及监禁12个月。
另外,积金局亦有权在以下情况向自雇人士征收罚款:
拖欠供款;
未有向受托人呈报终止自雇一事;或
住址、营业地址、电话号码或图文传真号码等资料有所改变,却未有于该项改变发生后的30日内以书面通知受托人。
每年最高可享1.2万宽免
紫微说:「那么我要记住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还有,想知道自雇人士的强积金供款是否如雇员一样可获得税务优惠呢?」
积哥表示,自雇人士的所有强制性供款均可享有税务宽减,与一般雇员一样,由于强制性供款额上限为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因此,自雇人士每年最高可享有12,000元的税项宽免。
最后,积哥建议紫微,自雇人士亦可按个人的情况、财政状况以及期望的退休生活等,考虑作出自愿供款,以壮大储蓄投资金额,加强退休保障。 ■积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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