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雇人士强积金 供款可获税惠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5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香港文汇报 | 来源日期:2010-04-07 |
积哥的表姐丽珊早前到日本修读了一个美容课程,回港后准备开设美容店,晋身美容师行业。积哥便提醒表姐,她将成为自雇人士,有责任参加强积金计划,并进行供款。
表姐问:「若果自雇人士没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是否属违法呢?」
积哥说:「当然啦!积金局有权检控未有参加强积金计划,或未有准时支付强制性供款的自雇人士。」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违法人士首次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6个月,而其后每次定罪则可被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另外,积金局亦有权在以下情况向自雇人士征收罚款:
─拖欠供款;
─未有向受托人呈报终止自雇一事;或
─住址、营业地址、电话号码或图文传真号码等资料有所改变,却未有于该项改变发生后的30日内以书面通知受托人。
表姐说:「那么我要记住参加强积金计划。还有,想知道自雇人士的强积金供款是否如雇员一样可获得税务优惠呢?」
最高可享1.2万税项宽免
积哥表示,自雇人士的所有强制性供款均可享有税务宽减,与一般雇员一样,由于强制性供款额上限为每月港币1,000元或每年港币12,000元,因此,自雇人士每年最高可享有港币12,000元的税项宽免。
最后,积哥建议表姐,自雇人士亦可按个人的情况、财政状况,以及期望的退休生活等,考虑作出自愿供款,以壮大储蓄投资金额,加强退休保障。 ■积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