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法 设点收编流动商贩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2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成都晚报 | 来源日期:2010-09-09 |
城管执法部门对哪些违法行为有权处罚?如何执法才能更和谐?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将立法规范城管执法,《四川省城市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拟于9月下旬举行。根据草案,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如蔬菜水果等鲜活物品,不在城市执法部门可以扣押的物品之列。
乱放烟花 城管将有权罚你
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为了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我省2001年起在成都和乐山率先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环保、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目前,我省已有40个市县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种模式大大改变了过去多家管、多家都不管的现象。但城管执法长期处于“借法执法”的尴尬局面,执法缺乏法律支持、执法难的情况普遍存在。
此次为“城管执法”立法,规范执法是重中之重。草案提出,城市执法部门对11类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涉及规划、卫生、市政、绿化、环保、工商、公安、国土、水利渔业等多领域。与国务院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比,我省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国土、水利渔业和烟花爆竹管理方面的处罚权。这些由城市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聘用人员 严禁实施行政处罚
我省将明令禁止城市协管人员参与执法。“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草案规定,城管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执法;城市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但只负责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劝导、引导公众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草案还对执法活动做出细致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程序合法;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针对之前没收物品的随意性,草案称,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不在城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的物品之列。
“处罚不是目的,要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说。根据草案,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并经城市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可以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小商小贩 有望不再“流动”
小商贩与城管“捉迷藏”的情况,一直备受市民关注。这种情况可能将面临一次转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注重从深层次解决城市管理与小商小贩经营之间的矛盾,其中专列了一条就此作出规定。
草案称,市(州)、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和居民泊车使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和泊车点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方便公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的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和泊车点。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并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的意见。
据悉,这是我省第一次在法规草案中提出“划定一定的时段和区域,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这也意味着,小摊贩有望不必再“流动”,我省的市(州)、县(市、区)有可能设点收编流动商贩。
“这个条款可不可行,我们希望能在听证会上听取更多意见。”省法制办备案处有关负责人说,城市管理必须疏堵结合,与其城管追着商贩满街跑,不如通过固定场所的确定,让游动商贩能合法地纳入管理之中。据悉,目前在浙江等省市已在出台的法规中作出类似规定。
○新闻延伸
11类行为
城管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草案提出,城市执法部门对下列11类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侵占城市道路等行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行为;城区河段内违反河道、渔业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及省政府确定的由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的其他有关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