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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应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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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频发的“民宅商用”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应综合考虑“民宅商用”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即“民宅商用”须经全楼业主同意(5月25日《新京报》)。

  “住改商”的问题,坊间一直存在争议。赞成者认为,“住改商”体现了人本理念,为低收入者提供了就业机会,为政府创造了税收。反对者认为,“住改商”改变了房屋法定用途,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因为“住改商”而起的纠纷也一直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宅商用”须经全楼业主同意,彰显了法律对公民物权的尊重,值得肯定与期待。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物权法》规定“住改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此前没有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住改商”的论证程序。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住改商只需征得大多数近邻的同意,或者说举行社区听证,“少数服从多数”即可。

  将住宅改作商用后,无形之中会影响其他业主的采光权、安静权、环境权等。比如,楼下开歌舞厅会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与休息权,楼下开餐馆制造油烟污染,影响环境卫生与业主居住舒适度等等。

  从这个角度看,讨论“住改商”的是与非,不应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而应是“住改商”主张方与全体业主充分博弈的过程,在科学评估收益分配与环境卫生影响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下去。只要有一名业主“一票否决”,“住改商”就不能“霸王硬上弓”。 如果是“少数服从多数”,部分人的利益博弈权就可能在“民意”的旗号下被剥夺。这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背。

  “少数服从多数”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但是如果多数人认可的“住改商”干扰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这样的民意是否客观公正,值得商榷。如果公民物权被“少数服从多数”屏蔽掉了,无疑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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