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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合法化”究竟有没有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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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引起热议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昨日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7月29日新京报网)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有媒体解读为“这意味着,多年来存在于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很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这种理解得到社会多方的欢迎。然而,罗亚蒙秘书长认为,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据罗秘书长说,这是“城管执法局长们”的共识。


    其实依笔者之见,《条例》的要旨,是发展经济、服务社会、关爱民生。让曾经被迫到处“走鬼”躲避出发、但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而且为自己谋得生路的流动商贩们,有了获得合法身份的机会,这充分反映了国务院对黎民百姓的拳拳之心。稍稍自夸一下:这种理解,应当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城管局掌门从部门利益的角度,集体将其解读为“增加工商部门规费”,这种误读极易给人们造成这种印象:在某些官员的心中,政府部门就是收费站,而行政职能也就约等于敛财,至于城市管理,一言以蔽之:罚款。戴着如此金灿灿或者毋宁说是一片铜绿的“有色眼镜”,哪里还会想到百姓疾苦?哪里还会有民富国强的追求?我想人们的这种理解应该不是罗秘书长愿意看到的。


    城管这支队伍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伴随着争议。诚然,无数城管人员为了城市的整洁有序,忘我工作,他们是文明城市的有功之臣。然而近年来一些城管队员的粗暴执法,却为这支本应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队伍蒙上了一层很凶狠暴力的色彩,增添了公众的对立和反感。毋庸置疑,“城管”工作性质的定位决定了其执法队员与游走于都市之中的小商小贩必然要“短兵相接”,工作做好了,各方都满意;做不好,也就必然出现罗秘书长所说的“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的局面。当下我们固然要反思城市管理各部门之间职能的分工协调是否合理恰当,但在顺应民意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之际,作为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的罗亚蒙仅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纠缠于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划分,此言此举是否合适?是否更应该放下身段,多倾听一些小商小贩和其他百姓的心声,立足于条例颁布以后的现实及时转变工作方向?


    “流动商贩合法化”引争议,说到底还是利益之争。其实在现实中还有不少利益争夺之下造成的管理乱象,比如城市中的黑车屡禁不绝,管城市客运的市政公用部门客管处和管城外长途车的交通部门运管处各管一段,但扣车得通过交警部门,处理暴力抗法车主又需要公安部门出头。工商部门该管无证经营,税务部门能管营业不纳税,谁都能管但最后谁都没管好,反映出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而究其根本,恐怕还是要树立一个为民执政、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基本理念。可以说,这需要一个可能不太容易的漫长过程。至于当下,我们实在期望在各种管理体制逐步理顺的过程中,至少要少一些罔顾民生的利益相争。   楚山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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