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若乐意“变身”,适当减免收费是关键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07月30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红网 | 来源日期:2009-07-25 |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有关流动摊贩可以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7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通过搜狐网,对1899名网友进行的调查显示,44.2%的人经常从小摊上买东西,53.0%的人偶尔从小摊上买东西,仅2.8%的人没买过。87.5%的人期待生活中有修理、修补摊,68.8%的人说大学生摆摊也未尝不可,65.6%的人表示小摊的繁荣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此看来,摊贩已经在城市中已经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有人统计,这些被冠以“游商”、“走鬼”的无固定场所摊贩在全国不少于3000万人。
将摊贩合法化,纳入个体工商户,并指定固定的区域让摊贩进行经营活动,正是民意的具体体现,这对于摊贩来说,也是一件好事,不但能有效地缓解与城管的矛盾,还能让摊贩有序地经营,合法地经营,不必再担惊受怕。从这个角度来说,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将摊贩简单地纳入个体工商户,显然有失妥当。特别是对于摊贩来说,繁多的收费项目会让他们望而止步,比如登记费、联防费、防洪费、教育费、工商工会费、垃圾费等一大摞的费,最大头的还属每月最少的要缴230元的国税和70元的地税以及地税代收的一些杂费,这对于小本经营的摊贩来说,又怎能承受这些收费!
在这样的背景下,试问能有几个摊贩去工商部门登记,个体户工商户听起来还不错,可惜这道坎太难走了,中听的又有什么用呢?
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减“负”的同时,对于摊贩要特别对待,在纳入个体工商户后,不能和其他有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同等对待,要适当减免一些费用,而且还需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只有这样,摊贩才能乐意“变身”个体工商户。而作为城管呢?也没有必要天天追着摊贩后面跑了,可以调节下情绪,投入到为摊贩们服务的工作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