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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条例》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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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建议修改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不得在军队基地、医院、银行、车站、码头、文化广场、学校周边、政府办公、交通要道、旅游景点等设有禁止摆买的区域内经营,在其他公共环境中,原则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以及扰民,其占道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超过该使用路面的三分之一内从事经营活动。

理由是: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不一定就适合摊贩经营,甚至缺乏消费人群,使用排除法和原则下,只要在不妨碍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的情况下,以及禁止区域内,应该让摊贩自由选择经营,哪里有需求,哪里就应该有市场,取决于消费者和提供者的双方自愿和方便。

同时防止了工商及城管部门违背客观市场规律,“另外强行开辟并指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把这一利国利民的法规条款,视为替自己这个部门增加了一条生财之道,让流动商贩们强定强收入场费。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建议修改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或经营场所证明。
    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理由是: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经营场所证明”,就与第十条自相矛盾。因为第十条允许“无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建议修改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时收取相关手续的工本费。

理由是:防止工作人员拖而不决或不办理,并以此接收高额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手续费,全国有3000万流动商贩,那可是一笔不少的钱。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建议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可分为半年期或一年期一次性缴纳税费。 具体标准由各地依据当地经济状况自主确定,但每月缴纳税费不得超过当低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理由是:本法的个体工商户大多数是指流动商贩,大多数人相对文化较低,建立会计账簿缺乏可实施性和可落实性,按月平均半年或一年先交后经营。试算一下,全国有3000万流动商贩,全国最低平均工资按500元计算,每一个商贩每月缴纳100元的税费,相对不是问题和困难。同时也便于计算和管理。

那么,一年国家税收可增加:100元×3000万×12个月=360亿元,足可以养活全国所有的城管,而且轻松自如,关系和谐。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建议修改为:国家鼓励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理由是:不能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因为大多数商贩为小本经营,只能鼓励有能力作大作强、有条件的去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最后,我们希望政府能够早日出台并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全国3000万人民或者是3000万个家庭,将都拥有了合法经营的身份,将感谢政府,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今后,街头全副武装的城管与街头流动小贩之间的你跑我追、你抗我打的暴力冲突现象也将大量的减少,你死我活的血腥冲突现象,有望得以从此消除!

 

建议机构:打工之友中心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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