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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2007年度中国公民自雇谋生十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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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以此文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 

        什么是自雇谋生?自雇,就是“自我雇用”,是一种雇主与雇员合一的就业形式,自雇既不受雇于人又不雇用他人;谋生,就是“维持生存”,说白了就是讨口饭吃,保证生存和生活的需要。自雇谋生就是通过自我雇用来维持生存,是一种个体积极发挥创造力的谋生方式,自雇已经成为当下全社会各群体谋生的重要手段。当今中国,自雇谋生者随处可见,技术工匠、家庭手工业者、营运司机、流动商贩、中介人、个体医师、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等,都是自雇谋生者。自雇谋生,关系公民生存权利,应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因此,维护公民自雇谋生的权利,就是维护公民的生存权;剥夺公民自雇谋生的权利,就是剥夺公民的生存权。
        
        2007年已经彻底过去,中国公民自雇谋生状况值得关注,请大家跟随我,一起回顾我眼中2007年度中国公民自雇谋生十大新闻。让我们一起感受中国公民的自雇谋生状况,领略中国公民自雇谋生的喜与忧,探讨中国社会在保障公民自雇谋生权利的成绩和不足。
        
        1.崔英杰因杀害北京城管队员一审被判死缓,案件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4月11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商贩杀害城管队员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23岁的河北商贩、退伍军人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6年8月11日下午5时,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由于卖烤肠的三轮车被海淀城管队员没收,23岁的河北商贩、退伍军人崔英杰与城管队员发生争执,用切烤肠的刀刺进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咽喉部位。当天下午6时左右,36岁的李志强因抢救无效死亡,成为北京城管成立8年来首位因公殉职的人员。同年8月16日,北京市政府追认李志强为“革命烈士”。11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崔英杰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判中,夏霖律师的辩护词写得很感人,引人深思:“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新闻评点:崔英杰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关心的不只是对于崔英杰生与死的刑事判决,更重要的是公民自雇谋生权利、城市管理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目的等一系列更为深刻的问题,究竟社会经济发展是为了什么?公民谋生的权利和城市管理之间如何协调?城市繁华之下就容不得小商小贩的求生饭碗?此刻,法律的理性备受拷问!社会的公平备受争论!
        
        崔英杰案的背后是一场正在中国大地上演的以驱逐小贩为重要内容的城市管理运动,一场举世瞩目的城管驱赶小贩、小贩躲避城管的闹剧、悲剧。中国公民的自雇谋生权利就在城管的驱逐中被剥夺,中国公民的生存在艰难中走向更加艰难,而城管的执法依据就是国务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现在已经到了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合法性和合宪性审查的时候了!2008年,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我们中国公民的生存不因城管驱逐而在艰难中走向更加艰难!
        
        2.重庆钉子户和长沙钉子户先后成为人们关注焦点。
        
        2007年3月,网上出现“史上最牛钉子户”报道,重庆孤悬峭壁上的破旧房屋成为人们关注焦点,杨武和吴萍夫妇成为一时最火热新闻人物,最终杨吴夫妇得到合理补偿,该房屋顺利拆迁。该房屋原为商业用房,由于拆迁补偿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拆迁方企图通过挖坑断路和断水断电等非法强硬措施迫使屋主屈服,引发“最牛钉子户事件”。
        
        2007年10月,网上出现“长沙钉子户”报道,虽然拆迁项目已经启动三年,三栋孤零零的旧房子依然挺立在湖南长沙市最繁华的黄兴南路步行商业街旁。该房产业主称该路段寸土寸金自己房子小只能拿很少的补偿款,希望能置换到同路段的商铺。开发商却表示必须要将差额款项补齐才能置换。因此未能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新闻评点:钉子户事件频繁发生的背后是一场规模宏大的旧城改造和城市扩张运动,在这场运动中,许多人赖以谋生的商业性房产面临拆迁,拆迁补偿的结果却往往是不能保留商业性房产,赖以谋生的店铺被拆,房主谋生成为问题,生存变得更加艰难,正因如此,钉子户不断涌现。值得我们深思的是,钉子户房屋产权之上还承载着公民的生存权利。2008年,期待中国公民自雇谋生的经营条件在城市拆迁中被重视和维护,公民的谋生权利和房屋产权在城市拆迁中不再凋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出台,规定促进公民自雇谋生的具体措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意见。200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在一个月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也正因如此,有关“保障公民自雇谋生权利,促进公民实现自雇就业”的意见得以传达并被立法机关部分采纳,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对自雇就业者的税收优惠、经营场地照顾、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服务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而对自雇就业者的上述支持措施,恰恰是草案中没有的,而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才补充的。
        
        该法有关促进公民自雇谋生支持措施的规定如下: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新闻评点:《就业促进法》是关系公民自雇谋生权利的法律,它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简化程序,实行税收优惠和小额信贷等扶持,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服务等一系列具体措施,促进公民实现自雇就业,这是当前可见到的最为具体的促进公民自雇谋生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这意味着,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实施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一系列阻碍公民实现自雇就业的旧制度将面临合法性的考验!值得我们欣喜的不仅仅是《就业促进法》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过程也一样值得我们欣喜!我们欣喜看到,《就业促进法》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征求并采纳社会提出的修改建议!
        2008年,让我们一起来迎接《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和实现!
        
        4.《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以创业促就业,促进自雇就业。
        
        2007年10月17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正式全文公布了《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2007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发〔2007〕32号文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该规划在具体措施中,将“以创业促进就业”这一更积极的措施放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提出:“通过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和鼓励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以创业促就业,着力促进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产业结构调整中转移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雇就业,让有志于创业的劳动者方便创业、成功创业。”
        
        新闻评点:《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是目前可以查找到的第一份明确引用“自雇”概念,并将“自雇”作为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的政府文件。上海市政府明确提出以创业促就业,促进自雇就业的政策措施,无疑是一个令人瞩目的进步,这表明,“保障公民自雇谋生权利,促进公民实现自雇就业”,已经得到部分地方政府重视。2008年,期待上海市能积极贯彻落实“促进自雇就业”的政策措施,也期待更多的地方政府能学习上海的先进经验,重视“促进公民自雇就业”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发展策略。
        
        顺带要说的是,对于“创业”,人们常常想起“老板”或者“企业家”,对于“就业”,人们常常想起“打工者”或者“受雇工人”,然而,人们常常忽略:“打工者”和“企业家”之间还有一个“自雇者”,“自雇者”自己雇用自己,既是“老板”又是“打工者”。“自雇”正是许许多多“打工者”成长发展为“企业家”的一个重要阶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现实中,“打工者”一朝变成“企业家”常常不是事实,凡事都有一个成长积累的过程,“自雇”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成长积累阶段,没有这个试验、积累、缓冲和成长的阶段,“打工者”不敢离开受雇岗位、“企业家”难以得到试验机会,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自雇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平台,社会应该重视和肯定“自雇者”在创造社会价值中的作用,而不应该只是围着腰缠万贯、财大气粗的“企业家”大呼“企业家万岁”,“企业家”成功的背后大概都有一个艰苦拼搏的“自雇岁月”,微软老板的比尔·盖茨也曾经是靠自己编写程序卖钱的自雇者,戴尔老板迈克·戴尔也曾经是靠自装自销电脑卖钱的自雇者,如此例子,举目皆是。综上所述,“就业”也好,“创业”也好,别忘了“自雇者”!
        
        5.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的“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部分-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新闻评点:十七大报告虽然没有像《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一样,直接引用“自雇”概念,但是明确提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两者在“以创业促进就业、以自雇实现就业”的思想是一致的,这标志着“以创业促进就业、以自雇实现就业”已经得到执政党的采纳,成为在社会民生方面的重要政策。2008年,值得期待的是,这一重要政策将通过怎样的具体措施来实现。
        
        6.广州、东莞、惠州等地清理养猪场,禁止和限制养猪。
        
        2007年1月、4月,惠州市惠阳区多次发出整治非法猪场的通知,要求其全部关闭。7月16日,新圩镇开始进行强制拆除工作,7月19日,淡水也着手启动。截至7月26日止,全区共出动执法人员、干部、职工1800多人次,动用挖土机、推土机56台次,工作用车达230多台次,关闭猪场620多家,拆除棚舍面积18万多平方米。有官员谨慎地否认“一刀切”的说法,但随后又矛盾地向媒体记者透露一个事实:“目前,全区只有一家猪场持有《排污许可证》。其余全是非法猪场。”而即使这唯一合法的养猪场,仍然“处于淡水镇的禁养区范围,今后说不定也要清理”。
        
        2007年7月10日,博罗县政府再出《关于清理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决定清理卢友朋、刘广乐、林月英等8家畜禽养殖场,要求其必须在7月17日前搬迁或关闭,否则,县政府将组织人员在次日起强制拆迁。
        
        2007年12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召开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会议提出,从2009年1月1日起,养猪业将全部退出东莞,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据报道,政府对养猪行业的禁止,不单单是东莞市,在此之前,广东的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采取不同的形式禁养了。2007年8月,广州市荔湾区的养猪户就收到了荔湾区政府《关于限期整治饲养生猪场的通告》,通告以“为改善市容市貌”为理由禁止和限制养猪。
        
        新闻评点:猪肉价格暴涨,让“猪”成为2007年人们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又是各地的禁止养猪运动。2007年,人们往往因为消费猪肉而关心猪价,却少有人能够理解养猪农民因为禁止养猪而导致倾家荡产的绝望。各地禁止养猪有着各种各样的理由:保护环境、调整产业、落实规划……但是,禁止养猪的过程中往往看不见对养猪户——普通农业自雇者的自雇谋生权利的平衡和保护。俗语有言“耕种不养猪,秀才不读书,必无一用”,传统的农业生产,耕塘养猪,就是先进的有机农业、循环经济,养猪和保护环境并非水火不容;计划经济时代已经过去,调整产业结构,或许不应该有政府强硬行政手段的舞台,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各种各样的规划在制订中或许没有保障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会,公民的权利因为规划调整而受损,或许也应该得到相应补偿。疑问还有许许多多,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各地禁止养猪事件发生的背后,就是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运动中,农业自雇者谋生机会的被剥夺!在这场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运动当中,农业产业被丢弃,农村土地被圈占,农民生计被剥夺,农民希求做个“小农”的机会都没有了!
        
        除了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运动外,农业产业化运动对公民自雇谋生机会的影响也应同样值得我们的关注!各地在实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往往好大喜功,大搞政绩工程,大搞规模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强制农民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事件不时发生,农业自雇者的谋生机会因此而失!
        
        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不自愿地失去耕作农地,失去谋生机会,成为“失地失业”农民,生存陷入困境,这样的事件并不是孤独的个案,这样的趋势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方向不一致!
        
        2008年,期待中国农民的自雇谋生机会在农村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被珍存、不再被无视!
        
        7.佛山市高明区率先有条件开禁“路边摊”,上海、郑州等地开禁行动延迟。
        
        2007年上半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加大了对流动摊贩疏导的力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中心区域路段分成一、二、三类,积极探索在严管一、二类路段的基础上,在三类路段以不影响交通、市容和群众生活为前提适当选择部分地方设置临时摆卖点,通过对部分路边摊实行“禁改限”,积极疏导流动摊贩进场合法经营。通过“疏堵结合、管导并济”的管理模式,高明区实现了对区内流动摊贩的有效管治。据报道,自2005年4月佛山市高明区文竹路允许流动商贩摆卖,至今发展到已有17条道路开禁。“开禁”以来,已解决逾千户无证商贩的生计问题,不少百姓也从中享受了购物方便的实惠。然而,扰民、对正规商店造成冲击的批评声音也存在。
        
        另据报道,2007年2月25日,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将有条件地向马路小摊贩开禁。上海此举仍然赢得了媒体对于“善政”的欢呼与喝彩。然而掌声尚未平息,上海原定公布的《城市设摊导则》却显露出推迟的迹象。在其后回复政协委员的提案时,该市市容环卫局对于《城市设摊导则》出台日期的表述,已经从“‘五一’之前”悄然变为“力争年内”。
        
        另据报道,2007年9月初,来自河南省郑州市城管执法局的消息称,该局制订了路边摊“禁改限”的管理方案,如经批准,政府将划出特定区域,在特定时间内允许小贩摆摊经营。
        
        新闻评点:值得我们关注的开禁“路边摊”的新闻还有,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浙江团人大代表许爱娥提出议案,建议地方政府确立科学务实的城管理念,允许小贩在道路边合理摆摊经营,保障公民最基本的谋生权利。许爱娥建议,对于靠路边摊谋生存的小贩,政府应采取划出特定区域给予经营许可、减免税费等措施。许爱娥代表如实反映人民心声,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最基本的谋生权利,可敬可敬!而佛山市高明区率先有条件开禁“路边摊”的行动也同样值得我们敬佩,主事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胆色和勇气可见一斑!保障公民自雇谋生权利,需要这样的主事者,需要战胜惰性的勇气,需要领风气之先的胆色!
        
        相比之下,上海市和河南省郑州市开禁“路边摊”就迟迟未见付诸实际行动,则无疑令人有点失望。
        期待在2008年,小商小贩们——这些典型的自雇谋生者,在经营场地方面获得有关部门的照顾,这种照顾并非是无缘无故的施舍和恩赐,而是《就业促进法》第十八条的明确要求!期待更多的城市能够有条件开禁“路边摊”!期待“路边摊”的生存不再需要河南省虞城县市容管理局高价销售的“保护伞”!
        
        8.“住改商”问题引发争议,各地处理态度不明确。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007年3月23日,广州市分管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副市长王晓玲轮值接听12345市长专线电话,在回答群众来电时表示,一定会下决心整治“住改商”问题,“住改商”整治一定既要尊重历史又要考虑未来,对于那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经营要区别对待,让这些商铺有一个过渡的时间去改正。过渡期到2007年年底,过了过渡期,就要依法查处,一栋一栋清理,最终清理完大概要到2008年的3月份。另有报道称,广州将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借鉴“深圳模式”,通过小区内民意调查,坚决清除扰民住改商,疏导或保留居民意见不大的住改商商户或商业区。而在北京,,因与《物权法》冲突,北京市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已删除“民宅禁商”的条款。
        
        新闻评点:较之于以往各地对于“住改商”近乎“一刀切”的禁止,《物权法》对于“住改商”的规定比较仁慈,《物权法》将“住改商”问题踢给其他法律法规和业主,为“住改商”保留了一点空间和机会,这无疑是个进步。但是,这个进步毕竟还不算大。“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无权”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只要保证不违反房屋建筑结构和不侵犯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住改商”无疑是发挥房屋效用的重要途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物尽其用”或许还应该得到鼓励,在家里办公从事工商业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潘石屹先生的SOHO公司及背后SOHO理念应该很多人都听说过。为什么成为SOHO族就变得如此艰难?为什么不能让住宅成为公民自雇谋生的经营场所?为什么商住两用房产成了房地产公司的专利?“住改商”可以成就手工艺、食品加工、咨询服务、计算机维修、图文处理、网站设计、活动策划等等众多行业、成千上万的自雇就业机会,禁止“住改商”无疑就是扼杀了公民的自雇谋生机会,因为公民的自雇谋生常常需要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照,否则就会因无照经营而遭受被取缔的厄运;要获得营业执照就需要有经营场所;但是,令人失望的现实是,住宅因禁止“住改商”而不能被工商部门接受作为经营场所;正因如此,禁止“住改商”成为公民自雇谋生的重要障碍。
        
        2008年,期待对“住改商”问题有更加明确和合理的规定!期待“住改商”问题不在成为争议!
        
        9.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洪宇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明确提出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07年4月2日,在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主办召开的“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维护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研讨会”上,与会者呼吁,工商机关的收费和用费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全国广大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利益,也给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明确提出:“应该立即停止向几千万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协会会费。由人大、政协、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工商机关所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清查。”
        2007年8月份,广东肇庆律师郭生平上书广东省人大,建议广东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指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且造成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成本过高。
        
        另据报道,目前北京市、天津市和重庆市等地已经全面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新闻评点:个体户工商户管理费被普遍认为是一项歧视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在2006年崔英杰事件之后,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呼声越来越高,当中,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看见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律师、知识分子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但是,依然未能看见国务院方面明确取消收费的行动,欣喜之中仍留遗憾!
        
        个体户工商户管理费增加了公民自雇谋生的成本,阻碍公民实现自雇就业,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我们应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落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背后是落后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此条例一经暂行至今已持续20年有余了,它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和行政收费等方面的规定,现在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2008年,期待《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进行修订,公民自雇谋生的一个重要障碍得以消除!
        
        10.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食品小作坊受区别照顾,但仍受一定打击。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8月下旬到12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这场席卷全国的专项整治行动中,从国情出发,主要由自雇谋生者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得到区别于企业的对待,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食品小作坊仍然受到一定的影响,不少食品小作坊被取缔,从业者自雇谋生机会受到影响。
        
        2007年11月8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在回答网友提问时明确指出:“小作坊是很有特点的一个问题,这也是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个难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生产食品的企业应该取得市场准入的资格,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然后使用QS标志。但是中国很大,中国的消费需求不同,还有一些地方特色的小食品,是由规模比较小,基本上或者比较多的是手工操作的小作坊来加工的。那些让企业达到市场准入的高要求,小作坊可能达不到,那么我们就从国情出发,第一首先给小作坊定了性,确定他们只能生产这些产品,但是别的不可以生产,比如乳制品、饮料、罐头不允许小作坊生产;允许他生产以后给他一个条件,承诺书内容很丰富,条件必须符合安全加工的基本条件;人员必须要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就是说你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环境条件和人员得卫生、干净;二是守法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不能是黑店,哪怕一个人加工也要拿一个个体工商执照;三是不允许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非法的添加剂,不能乱来,非食品原料不能拿来加工食品;还有一个特点的规定就是小作坊产品销售不要超出乡镇这个范围。”
        
        新闻评点:平常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社会通常的现实是,过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将自雇谋生者和中小企业排除在竞技场外,众多行业成为大企业、大资本专享的乐园,但现实常常也有例外。很庆幸,2007年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食品小作坊没有被“一刀切”的整掉,而是得以享受区别于企业的待遇,行业准入条件得以区别于企业,这是决策者明智的选择!美中不足的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食品小作坊的行业准入条件较高和行政审批手续繁杂等原因,部分食品小作坊因证照不齐等原因被取缔,从业的自雇者因而受到不少影响。值得我们重视的事实是,过高的行业准入条件,不但不能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反而成为排斥竞争、维护垄断的工具,更可怕的是,它将公民的自古谋生推向“非法”的境地,让人们不得不“非法生存”,将社会民生的根基贴上“非法”的标签,让社会道德陷入尴尬!
        
        2008年,期待能有更多的政府部门能够认识到,对自雇谋生者规定区别于企业的行业准入条件是非常有必要的;2008年,期待“大有大做、小有小做”的多层次的行业准入机制得以建立,更多的行业能够保留自雇谋生者的参与机会。但愿,保障自雇谋生者的行业准入机会能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007年已经过去,还有许多关系中国公民自雇谋生的新闻,例如广州市和东莞市禁摩,禁摩大潮引人关注;四川省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通知》,规定新增人力客运三轮车不再进行有偿出让;衡水市召开限期取缔市区客运三轮车;威客成为自雇谋生的新形式;《律师法》修订,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虞城县市容管理局向路边摊贩高价销售的“保护伞”……总的来说,2007年,中国公民自雇谋生状况有喜有忧,欣喜之中带有遗憾,无奈之间但见惊喜,艰难中前行!
        
        2008年,这个对于中国来说非常特殊的年份,一切值得期待和争取!2008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但愿,释放公民个体创造力和积极性的改革经验得以被重新检视和继承发扬。中国改革开放起源于“单干”是公认的事实,挣脱于人民公社体制的个体农民,挣脱于统销统购体制的城镇非农个体工商户,争取到自食其力的机会,公民个体创造力和积极性得以释放,个人的价值得以表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成为现实,改革开放的航船正式启航,然而,今天,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令人失望的现实,个体经济备受歧视,公民自食其力越来越艰难,个体创造力和积极性受到打击,“单干”——自雇谋生举步维艰。但愿,2008年,我们能够以实际行动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言辞纪念上。
        
        但愿新的一年,中国公民自雇谋生状况能够得到改善,取得新的进展,公民自雇谋生问题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保障公民自雇权利,促进公民自雇就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春天的脚步近了,你听到了吗?希望就在眼前,让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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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
沉痛悼念新乡村建设的坚定实践者刘湘波老师
    2011年3月24日晚上,梁漱溟乡村建设中心总干事、大学生支农调研活动的执行人刘湘波老师因车祸抢救无效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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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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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王占阳教授博客消息,蔡定剑先生已于今晨三点三十分不幸病逝。特在此向各位转告这一噩耗。蔡先生是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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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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