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个体工商户可将住宅做为经营性用房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3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新快报 | 来源日期:2009-10-20 |
新快报10月20日报道 昨天下午,广州市长张广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了税收优惠、收费减免、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系列扶持就业的措施,其中包括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等级注册。
实施意见提出放宽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人员开放;放宽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等级,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登记;放宽场地条件,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等级注册,允许各区人民政府在条件成熟地区开放部分场地,作为从事小型零售业、服务业人员的临时性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