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五教授建议废止修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8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广州电台 | 来源日期:2009-12-08 |
北京大学五位教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等存在抵触。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征收与补偿应该在同一阶段由国家来完成;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完全是行政法律关系,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五教授指出,《条例》规定的补偿主体为“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基于这样的定位,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五教授强调,“正是由于这些规定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界定错误,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只征收、不补偿,而把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和矛盾推到拆迁阶段,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
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律师王才亮指出,“地方政府、开发商联手与民争利的现象在拆迁过程中普遍存在。”在2001年6月修改《拆迁条例》后进行的拆迁中,获利的多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从而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据南方新闻网和国际先驱导报的最新消息,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亦向记者证实,他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
【参考资料】
【法律法规互相抵触的地方】
●谁来补偿?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宪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
【被打乱的顺序】
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
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