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个体劳动者协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出去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5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互联网 | 来源日期:2010-05-25 |
个体劳动者协会自从建会以来,一直都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社会团体,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第二机关”。
多年来,个体劳动者协会都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操纵,其协会理事会成员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和个体工商户组成,理事会会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主要领导兼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兼任秘书长,财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理,经费支出由会长签字核销,会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领导又是个体劳动者的领导。
多年来,会长既抓工商行政管理的收入又抓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收入,甚至关心个体工商户办执照后缴没有缴会员费,督促个体工商户写入会申请等。在每年的验照帖花工作中,将验照与收会员费结合起来,可谓工商行政管理在支持协会工作中的“用心良苦”。自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以来。工商行政管理仍以个体劳动者协会名义收取会费,并将会员费在2008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而工商行政管理在个体工商户办照、验照时,在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会员填写格式性的入会申请表,这将会员自愿入会成了欺骗入会,迫于工商行政管理的压力只好忍气吞声。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个体劳动者协会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分离去。并提出如下建议: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领导干部及其普通公务员(包括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二、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或指导,撤销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挂靠。
三、个体劳动者协会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
四、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会员费的具体的、详细的标准,并在会票上注明,“入会自愿缴纳会费,退会不受协会约束”的字样。
五、在个体劳动者协会未从工商行政管理中分离期间,工商行政管理不得把收取会员费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或者验照的附加条件,不得把收取会员费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