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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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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个体工商户扩大了规模,增加了效益,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在消费者中影响越来越大。于是,很多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转为企业(公司),以进一步加强对外业务往来,谋求更多的发展机遇。但从调查情况看,许多申请人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公司)的特点不清楚,许多基层工商干部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公司)的区分不清楚,这就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现行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类型的基本划分情况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主体类型主要包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公司)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如下:“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从基本性质看,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特征: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以自我劳动为基础,以自己的劳动成果并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从登记注册角度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资金数额(注册资本)、申请资格方面的基本区别
              依照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资金数额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要求。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要求。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实行登记制,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与申请设立企业(公司)各有利弊
              在申请材料方面,个体工商户由于生产工艺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申请手续较简单,费用少,要求低。如果申请设立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对股东人数、出资额、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有严格要求。
              在责任形式方面,个体工商户为无限责任形式,与人身相关联,无企业法人资格;公司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如果做生意亏了本,经营者(或家庭)必须对全部债务负责;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亏了本,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只承担有限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在财务管理方面,个体工商户一般不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经营起来相对灵活,但信用度较低,并且无法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并且定期申报收入,按章纳税,但信用度较高,可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具备较为全面的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
              在税收负担方面,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位置、经营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数量、同一地区同一规模的店铺数量等估算销售额。不论每月收入多少或者有无收入,个体工商户都要按定税金额缴税,但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报表制度,准确核算并规范记账,缴税时根据企业申报的收入额进行,税种全面,征缴规范。
              在变更登记和流转方面,个体工商户通常不能变更负责人,不能进行投资转让,不能直接转为企业(公司)。如果想变更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只能采取“一废一立”的方法,即先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再由新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重新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是公司,则可以进行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变更登记,也可以进行包括股权在内的各种转让,并且可以通过改制上市。
              登记机关在处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时应注意4个问题
              1.注意正确理解“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本质。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公司),在本质上,是将那些名义上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已经不是以自我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工商户分离出来,使其回归到应有的经济形态,规范使用市场主体类型名称的一个过程。
              2.注意“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的范围把握。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涉及两类个体工商户。
              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事实上并非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为了追求简单方便,或者享受税收、管理方面的一些好处,而自动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并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二是原先具备个体工商户的全部经济性质和法律属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从业人员越来越多,已经具备了企业(公司)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属性。
              对上述两类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投资人申请注销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申请登记为企业(公司)。
              3.注意实施“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并不是对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的否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一种修正或者补救。
              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为个体经济的民事主体实现形式;在登记管理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个人合伙比照为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形式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将长期存在,并应依法得到保护。显然,实施“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在登记注册方面进行的一种修正或者补救,是对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保护、扶持和引导。这并不能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在组织形式上有什么过错。
              4.注意避免简单地以规模大小来确认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实现形式。
              无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个体工商户,都是依申请而发生的法律事实,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申请意愿,不能简单地将登记机关的主观意愿强加给申请人。因此,登记机关不能简单地通过认定经营规模大小,来确认已有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应当转变市场主体类型。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加强工商机关内部登记机构与基层工商所的配合,通过采集准确、真实的数据,来分析是否准予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公司),尤其是要避免为了“政绩工程”而一味追求“个体工商户转企升级”数量的做法。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 龙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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