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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六十年代山西省委对农村个体经济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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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个世纪60年代初,随着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经验教训的总结,人们对当时农村的个体经济问题重新作了认识。本文所说的个体经济,主要指当时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1961年3月至1962年9月,中共中央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农业六十条》)及其修正草案中,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中共中央的一系列文件下发后,中共山西省委对农村个体经济问题制定了若干相关的鼓励政策,促进了全省农业生产的发展。本文拟对此做一粗浅探讨。


  一
  “大跃进”运动中,山西农村和全国一样,个体经济被取消了,农民自留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饲养的鸡、鸭、鹅等家禽被赶进了“万鸡山”、“万鸭山”,猪被赶进了“万头猪场”。至于个人饲养的大牲畜及家庭副业生产等,也都被取消了,农村个体经济被视作禁区,无人敢再问津。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全省农民的口粮和收入急剧下降了。山西农民在公社化以前,就有耕作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生产的传统习惯,而且个体经济收入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还比较大。据统计,
1957年,全省农村个体经济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占到30%左右。在山区和一些土地少、人口多的地区,占的比重更大。①公社化以后,由于片面强调“一大二公”,突出公社体制的优越性,在强化公社经济的同时,个体经济日趋萎缩。其结果,不但公社经济没有发展起来,农村的个体经济也消失了。1960年全省的粮食总产由1958年的46亿公斤急速下降到33·5亿公斤,全省许多地方发生严重饥荒。当时山西省省长卫恒指出:“到1960年,我们曾遇到了最大的困难,吃的穿的和用的空前地紧张起来。”②不仅粮食减少了,而且蔬菜、瓜果、薯类、小杂粮、肉类、蛋品等农产品也严重匮乏。公社化以前,这些农产品的供应约有30%来源于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
1958年以后,农村个体经济被一风吹掉了,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公社经济又对农产品的生产力不从心。因此,农产品的供应只能以短缺来面对严峻的形势。
  其次,造成了大量耕地的荒芜和浪费。山西地处内陆,境内山区多,山地面积占到全省总面积的72%以上。根据当时全省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许多山地不宜于集体耕作,由农民个人耕作较为有利。但是,“大跃进”开始后,全省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状况被严重忽视了,土地均收归公社所有,由公社集中经营。其结果,许多地区的耕地,公社既无力耕作,又不允许农民个人经营,只能任其荒芜。这种情况在全省较为普遍,有些地区还很严重。如晋东南的沁水县,地处山区,公社化以前,农民就有利用山区资源发展草坡、林木,积极进行养羊、养牛、养蜂、养蚕的习惯。由于当时土地归个人使用,农民进行投入的积极性很高,促进了畜牧业和林业的发展。50年代,该县虽然粮棉生产较落后,但由于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了畜牧业、林业,粮棉生产的不足得到弥补,当地农业发展较快,农民收入仍然比较高。但是,在“大跃进”中,所有的山林、草坡不问青红皂白一律收归公社耕作,农民对土地的精耕细作被粗放的经营方式取代,结果不但没有促进生产,增加收入,畜牧业、林业生产反而出现严重滑坡,经济陷入了困境。另外,在晋西、晋北的许多山区都发生过类似情况。
  第三,农村劳动力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合理配置,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农民的自留地生产和家庭副业生产规模小,分工细,具有很大的分散性,高度集中下的公社体制对此根本无法经营。据当时榆次县的一份调查显示:公社化以前,当地农村生产和生活用的梨篓、麻绳、笸箩、镰刀、锄头等产品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在业余时间靠手工劳动生产的,还有一部分是年老体弱的辅助劳力加工的。这些产品不仅解决了农村生产和生活中的许多实际问题,而且还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的积极性很高,有“农家无闲月,冬季人倍忙”的谚语。但在公社化以后,农民的家庭副业被禁止了,业余时间,农民无事可做,闲散劳力也利用不起来,农村的许多生产、生活用品,公社无力组织各类实体进行生产,农民个人也不敢问津。面对严重的市场短缺,人们只能无所作为。
  60年代初,中共中央通过调查、思考,初步总结了“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不久,连续发布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和《农业六十条》,特别对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恢复了农村的个体经济。中央认为:“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它从属于集体或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农业六十条》中,还专门把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单列一章,对农村个体经济的规模、经营范围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了详细阐述。中央的《十二条》和《农业六十条》下发后,对各地从“左”的束缚中逐渐摆脱出来,重新较为理性地认识农村个体经济,保护、促进其发展提供了政策性依据。


  二
  关于农村的个体经济问题,中共山西省委早有较为清醒的认识。早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山西省委就对公社经营模式有过深深的疑虑①。中共中央的《十二条》下发后不久山西省委就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和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的性质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性质不同,应当看作是社会主义大企业的附庸和助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它们是大集体下的小自由。不应当看作是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加以反对。”②针对当时山西存在的具体情况,山西省委一届十四次全体会议还具体制定了《关于清算一平二调问题的具体办法》,在这一文件中,专门把关于农民的自留地、自留畜和家庭副业、家庭手工业的处理办法做为解决“一平二调”的一项重要内容提了出来。过去一段时期内被取缔的农村个体经济变为合法,受到了党的政策的保护。
  继一届十四次全体会议后,山西省委在贯彻、执行中央农村政策,调整农业内部关系的同时,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农民从事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的措施。从山西省委的措施和《山西日报》等新闻媒体所宣传的内容可以看出,人们对农村个体经济的认识在逐步深化。
  1961年,山西省委就在阐明农村个体经济性质的基础上,强调农民自留地和农民家庭副业的长期性、稳定性。指出,鼓励农民在不影响集体生产的前提下,从事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是一项长期坚持的重要政策。1961年春,在调整自留地问题时,山西省委指出:“社员自留地经过这次调整以后,至少二十年不变。”③与此同时,《山西日报》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时,也多次强调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长期不变的精神实质。
  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八届十中全会,重新提出阶级斗争的理论,并颁布了《农村六十条(修正草案)》。尽管在《农业六十条(修正草案)》中,仍然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条款,但是,阶级斗争的理论在人们心中蒙上了一层阴影。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是否还有其合法地位?还能否长期享受政策的鼓励和保护,允许其继续存在和发展?当时许多农民对此表示怀疑,
心存忧虑。
  针对农民的恐惧心理,山西省委在传达八届十中全会精神时,仍然强调了农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长期性。在1962年11月一届十五次全体会议上,山西省委重申,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把它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对待。省长卫恒强调:“在处理主体和补充的关系时,一定要按照六十条的精神和规定办事。允许和鼓励社员经营家庭副业,耕种适量的自留地,这也是为着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所必需的。”①根据中央的精神,山西省委专门作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继续强调保留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农民个人生产的农副产品公开、合法地上市交易。山西省委一届十五次全体会议后的十几年间,中央有关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规定在省内得到了较好执行。
  还需要指出的是,山西省委提出要尊重农民自留地种植和家庭副业生产的自主权,个体经济可以根据农民的特长和需要由农民自主经营,产品可以由农民自己支配,不受任何干扰。
  山西省委的这些政策,营造出一种相对宽松的氛围,对农民自留地生产和经营家庭副业的积极性有重要的鼓舞作用。当时有不少农民在业余时间重操旧业,组织家庭成员搞编织、缝纫、木铁器加工、修理农具及制作生活用品等。还有人从事熟食品加工,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农村经济。如榆次县长凝公社鼓励农民利用当地资源编织抬筐、车围、梨篓、簸箕等产品,满足了当地生产和生活需求。
  山西省委不仅肯定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具有长期性,而且制定出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从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上对农民进行了一些实质性扶持。
  在劳动时间上,山西省委要求各地要“留给社员一定的时间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手工业。”②规定,全省农村可以根据各地情况采取分批轮流放假的办法,保证男劳力每月放假4天,女劳力每月放假8天。当时《山西日报》还特别向全省介绍了沁县南里公社唐村等村庄全面安排生产计划,集体生产和个体经济兼顾的做法,很受农民欢迎。
  在生产资料方面,山西省委及各级党组织也给了农民力所能及的照顾。当时养猪养羊的农户不仅分到了自留地,而且另外分得了猪饲料地和草坡。1962年,全省自留地的面积占到全省总耕地面积的5%,猪饲料地和草坡占到2%,两者合计为7%。③在有些较为富裕的村庄,不仅向农民提供猪饲料地,而且还拿出一定的粮食,作为饲料奖励养猪户、养羊户。当时这种情况在全省不在少数。如和顺县青城公社神堂峪村1961至1962年曾规定:农户每饲养一头母猪,每年奖给饲料粮50斤;母猪每生一头小猪,又给3斤饲料粮;农户喂养肥猪也要给予一定补助。结果从1961年起,全村养猪户增多了,仅养猪一项农民每年户均收入便达到30多元。在盛产柳条、芦苇的地方,还廉价供给农民编织材料。
  此外,山西省委在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产品的销售方面,也给农民提供了方便。1961年初,全省农村的集市贸易陆续恢复,山西省委指出:“开展农村集市贸易,确实对促进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增加公社和社员收入,充分发掘货源,调剂群众有无,有着积极的有益的作用。”④1962年10月,山西省委又在《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指出:“集市贸易在现阶段,是整个市场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补充。”在这份文件中,山西省委规定,农民自留地产品和家庭副业产品,可以进入集市交易,同时开放熟食市场,各地民间风味小吃允许在庙会和物资交流大会上交易。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全省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好转,山西省委又把按计划派购的农产品由过去的41种减为19种,派购计划以外的农产品由农民自主决定是否出售给当地供销社或拿到集市交易。即使是国家派购的农产品,在完成国家任务后,也可以自由进入集市交易。这一措施,更加有利于农民发展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
  从以上考察来看,山西省委在60年代初基本上对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采取了保护和鼓励的态度。与过去严格禁止农村个体经济的做法相比,山西省委的政策已有明显的转变,其意义在于,它起码承认了农村个体经济的合法性,承认高度集中的公社体制下的小自由,并且把这种小自由做为一项长时期内必须执行的政策来对待。与此同时,又恢复了集市贸易,允许个体经济的产品上市按照价值规律进行交易,在有限度的范围内促进了社会的商品生产。这个时期,由国家定价派购的农产品减少了,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规律生产的农产品增多了;农民有自主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行政干预减少了。过去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制度下才有的一些经济手段重新得到认识,这是山西省60年代调整顺利完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毫无疑问, 60年代初,山西省委鼓励农民发展自留地生产和家庭副业,是执行了中共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但是,也应指出,山西省委并没有就此止步,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山西省委作了积极思考,并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行了认真探索。
  这里涉及到一个事实,即在当时,农村个体经济不仅得到恢复,而且搞得很好,甚至在粮食单产、农民收益等方面超过了集体经济。我们对此可做一对比,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在《农业六十条》中规定:分配给农民的自留地,一般占当地总耕地面积的5%。据此,山西省委也把自留地严格控制在5%以内,加上1962年11月山西省委一届十五次会议向养猪户划拨的2%的猪饲料地,归农民个人耕种的土地也没有超过7%(因为有些没有养猪、养羊的农户没有得到2%的猪饲料地)①。按理推算,
5%的自留地所生产的粮食,应该只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5%,即使加上猪饲料地的产量,最多也只应占到7%。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农民参加自留地生产的积极性要比参加集体生产高,而且效率也高,收
  效也较大。在全省大多数地区,农民自留地单产已超过了集体,在许多农民家庭,副业收入也占有很大比重,当时在基层就普遍流行着“花钱靠自己”的说法。
  事实上,就生产条件来说,农民个体经济无论在哪方面都无法与集体生产相比。集体的地要优先耕,集体的地要优先种,集体的地要优先浇,农民先要对集体完成“三投”(即投入劳动日,投入肥料、投入饲草)任务,才能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劳动时间上,农民也要把大部分时间放在参加集体劳动上,尤其在农忙季节,农民更要先集体后个人,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尽管山西省委有对农民放假的规定,但假期之短,实在无法与参加集体生产的时间相提并论。
  事实证明,与人民公社的体制相比,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具有高效和高成长性的特点,更能有效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时全省经济正处于困难时期,对于山西省委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更快地恢复与发展全省的农业生产。所以,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的这种高效性不能不引起山西省委的思考。山西省委认识到:自留地一般比集体经营得好②。在1962年底制定1963年全省的粮食生产计划时,山西省委提出:1963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达到80亿斤,其中集体产量为72亿斤,自留地产量为8亿斤,自留地产量占到全省总产量的10%。人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考虑让只占耕地总面积5%的自留地在生产条件各方面无法与集体相比的情况下,承担起10%的产量呢?这绝不是偶然的,它多少反映出山西省委对当时的农业生产体制进行探索的决心。但是在当时的思想认识水平支配下,山西省委又不可能突破人民公社的生产和经营模式,划拨给农民更多的自留地,或给农民家庭副业以更多的优惠政策,任何的探索都只能在《农业六十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山西省委根据农民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问题上得到的启示,对在当时的体制下如何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作了一些初步的探索。
  其中山西省委考虑最多的,就是把集体生产任务尽可能落实到最小的基层劳动组织,把收入分配与农民的劳动付出挂钩。当时,山西农村无论在计划管理、生产管理,还是在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都体现了以下原则:“使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都积极参加劳动,建立生产责任制,提高劳动效率和农活质量,充分利用土地和各种自然资源。”①为了体现这一原则,山西农村在管理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手段就是“包”,即把劳动定额尽可能分解包给个人或小组。如许多山区在林木管理方面规定,凡适宜于农民个人经营的集体林木,可以采取定额交产,按件计工,超产部分归己的办法,由生产队包给农民个人经营;在副业生产方面,许多农村实行了包工、包产、包投资的“三包制”,超额完成任务者,超产所得归个人,对无故完不成任务者,要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在田间管理方面,主要实行了任务到人,单独操作,个人计件或集体劳动,分段作业,个人计件的办法。此外,在畜牧业生产方面,不少地方实行了“分户包养”的生产责任制。这些责任制实行后,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有所提高,生产也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山西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大胆试行了“包产到户”的生产经营方式。据1962年11月统计,全省有48个村庄实行了“包产到户”,另有一部分农村实行了部分农作物“包产到户”②。这种生产责任制实行后,效果很好,受到了不少农户的欢迎。据1962年11月中共晋南地委对夏县水头公社兴南村、堰掌公社南大里村、尉郭公社三联村等3个村庄104户农民的调查,赞成公社化体制的农户为48户,占被调查者的46%,其余农户或多或少地赞成“包产到户”的方式③。由于“包产到户”增产效果明显,
1962年底到1963年初全省有进一步发展的势头,仅文水县就有5万多亩土地、2600多头牲畜实行了“包产到户”④。
  对于当年的“包产到户”,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包产到户”是人们在受到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具有高效性的启示后,对如何发展农业产的进一步探索。用卫恒的话来说,就是许多人看到了自留地的小块地一般比生产队经营得好,“就认为,‘包产到户’的办法最好。”⑤二是山西省委在一开始没有把这种生产形式当成资本主义“单干风”对待。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在1965年山西省委二届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八届十中全会前,山西省委对“单干风”的问题“没有察觉”⑥。“没有察觉”不是说山西省委对“包产到户”的现象一无所知,而是没有把它上升到两条道路斗争的“纲”上加以认识。即使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包产到户”被当做发展资本主义受到猛烈批判,但在山西,山西省委对“包产到户”仍表现了一定程度的宽容。卫恒在1962年11月山西省委一届十五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对于少数富裕中农和个别贫下中农,如果仍然要坚持单干(指包产到户)的,可以等待他们的觉悟,暂时允许他们继续单干。但是单干户一定要按规定完成国家的征购任务,交纳农业税,以及应尽的其他义务。”⑦
  尽管“包产到户”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被当做“单干风”彻底否定了,山西省委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也被迫停止,但是,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保留下来,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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