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与冲突——对长沙市马路摊贩现象的剖析
本站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4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 来源日期:2009-06-06 |
摘 要
本研究是一项实证性研究,通过在实地对个案的访谈及实地的参与观察所得的资料,以越轨和社会冲突的视角考察和剖析长沙市的马路摊贩现象。
首先简述了研究问题的背景;评述了相关研究状况;阐明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其次对马路摊贩越轨行为现象进行分析,从行为界定、行为主体、行为者的主观意志、行为者违背规范的内容以及社会评价等五个方面探讨了马路摊贩越轨发生的类型和特征。研究发现,马路摊贩现象是制度标签的一种越轨行为,具有集体越轨、非自愿性越轨、手段性越轨、受公众争议等特征。
进而分析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现象,主要对冲突的形式和冲突的实质进行探讨。研究发现,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包括隐性冲突和显性冲突两种形式;冲突的实质是城管人员与马路摊贩的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其根源在于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化堕距。
最后,基于对越轨现象和冲突现象的分析,讨论了越轨与冲突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调节冲突的可能性。本文认为:基于生存的需要,马路摊贩的越轨有必然性,也有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而小贩与城管的冲突又将问题公众化,为越轨“找到”了行为的理由;因此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越轨与冲突的互构性;调解马路摊贩治理冲突的主动方在政府。
关键词:马路摊贩 越轨 冲突
1 导言
1.1背景与问题
长期以来,马路摊贩现象遍布于全国各个城市,摊贩在维持了摊贩者个人家庭生计的同时也满足了一定市场需求,特别是满足了城市中下层普通居民的需求。但是,在城市现代化进程加速的状态下,马路摊贩影响城市交通,破坏市容环境形象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城市管理者从城市形象与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出发,曾一度对其采取“禁、罚、堵”的政策。城市政府对马路摊点频繁取缔,但马路摊贩现象仍屡禁不止,城管人员与摊贩们不断上演着“猫逮耗子”的游击战,冲突和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此做了大量报导,例如:“崔英杰事件”[1],石家庄城管“17秒的暴力”[2],成都城管执法人员遭小贩泼尿事件[3]等,而社会公众关于“马路摊贩”现象的相关讨论,则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几乎将矛头全指向了城管部门,这使政府部门对马路摊贩的治理措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奏效,并且引发了其它一些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马路摊贩现象的治理已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如何解决其中的矛盾和冲突以促进城市和谐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方面是马路摊贩的生存需求及广大城市中下层普通居民的生活需求应当被满足,另一方面是城市的市容环境及公共秩序应当被维护,针对现实不可避免的矛盾和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在马路摊贩的治理中应当关注不同阶段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避免“一刀切”和执法手段欠当带来的冲突和对立,呼吁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将关注民生与城市形象并重。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马路摊贩治理陷入了这样一种困境?马路摊贩现象应当被如何定性?马路摊贩和城管之间冲突不断的根源何在?马路摊贩现象中越轨和冲突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是笔者所关切的。
1.2 相关文献综述
1.2.1国内外关于马路摊贩现象相关研究综述
20世纪70年代,世界劳工组织在一项调查中提出了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概念。[4]当时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的小规模、没有被有关政府管理法规认可和保护的劳动组织和劳动者,最初人们认为,这种劳动组织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消亡而被正规部门所代替,所以就将此类劳动组织当中的就业称之为“非正规部门就业”。[5]
1992年,国际劳工统计大会确定了非正规就业的国际标准定义:“从广义上说,非正规部门由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收入为根本目的的,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的单位构成,其特点是组织水平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和资本之间基本没有或没有分工,生产规模小”。[6]非正规部门一般包括三个类别:第一类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第二类为家庭型企业,第三类为独立的服务者。显然,马路摊贩归属于第三类非正规就业人员,这一类型为非正规部门的主体,在非正规部门的技术等级中,该类型职业所需技能水平是最低的。[7]
国外对于马路摊贩现象的学术性专门研究的文献较少,可见、可查的资料一般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治理流动小贩的模式或经验介绍,如以法国、韩国为代表的人性化综合治理模式,以澳大利亚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制化模式,以泰国为代表的“放任”模式,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等。[8]美国学者雷·布鲁利认为“各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的政府对商贩的态度受到媒介和不同的政党、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影响”,“混乱的政策和政策的执行程度的差异,导致商贩在持续不断地起伏与挫折中保持‘动态平衡’”。
[9]
亚洲学界近年来也兴起了对于摊贩问题的研究,如2004年10月在日本福冈市的九州大学举行的“亚洲摊贩国际研讨会”,就以“重新看待路边和市场的摊贩,恢复街道的活力”为主题展开了讨论。[10]
国内对马路摊贩问题的关注仍以新闻媒体报道等纪实性资料居多,但随着近年来城管和小贩的冲突现象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学界内已有部分专家学者开始从社会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和法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我国马路摊贩现象相关问题进行探索研究。
社会学视角:在我国,以往社会学研究一般将摊贩群体放入“散工”、 [11]
非正规就业者、城市农民工、社会弱势者等群体介绍研究,如周大鸣在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外来散工进行追踪调查研究后指出,“散工”作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实体而存在,在解决中国大量剩余劳动力和服务城市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散工群体自身的原因,可能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因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散工”群体的生存状态高度重视。[12]甘满堂认为非正规就业以其容易进入、较少受到管制成为当前农民工在城市获取就业机会的一种重要方式,他通过福州城区的实证调查分析了街头做散工的农民工群体的特征,指出其谋生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13]
陈文超将小贩视为社会弱势群体成员,指出由于生存性压迫及市场激励因素的影响,他们选择了在国家与社会裂缝中生存。小商贩生存逻辑选择的内生性、弹性以及趋利性等三大根本性特点也形成了一张难以破解的生存逻辑网。
[14]
朱恩青等人通过对马路市场的个案深入考察,发现国家权威执行的有限性和马路市场的脆弱性,共同催生了代理人的社会角色,代理人通过自身的中间地位维持了与其他两者输入与输出的平衡,
由此生成了市容队、代理人与马路市场三者之间的相对稳定的权力构成。[15]王立波在对马路摊贩的研究中,借鉴移民研究中的空间实践的概念发现了由“超底层群体”所组成的处于边界状态的劳动力市场,并且研究了该市场主体和运行机制的边界状态。[16]
经济学视角:传统经济理论认为马路摊贩是规模小、无发展前途、无法雇佣他人的“穷人集体”经济;或是一种边缘性经济活动,是城市不发达的标志。[17]或把马路摊贩的经营活动归入非纳税的“地下经济”当中,[18]
刘新宇以产权经济学的原理来分析城市中摊贩问题这一顽症,指出其根源是产权错置,并提出相应的重新配置产权的对策。[19]
衡霞从成本收益理论、外部性、博弈理论和供需理论等经济学原理角度解释城管对马路摊贩的治理困境。[20]赵英军、黄华侨认为地摊市场的存在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通过将地摊合法化,使摊贩拥有稳定的道路产权,有利于消除负外部性。[21]
公共管理学视角:公共管理学认为,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现代城市治理的难题。[22]王洛忠等人指出,摊贩经济的存在与结构性失业密切相关,盲目铲除街头摊贩可能会加剧城市贫困,并有可能引发城市骚乱。城市治理必须考虑摊贩经济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在公共政策上应做出积极回应。[23]韦鹏翔认为城管“执法难”的深度原因正是由于弱势群体基于价值层面上的合法性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不公正规束,造成了在这场合法性自然博弈中,行政权威无法柔性的介入到弱势群体之中。[24]
阎礼指出,正是因为城管职责重而权力小,才导致他们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而最终导致暴力执法与抗法事件发生。[25]
法学视角:法学对马路摊贩相关问题的关注更多是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问题进行研究。何兵通过对一系列城管与摊贩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相关政策的梳理,指出思想意识上的偏见,法律政策的失当,是乱像产生的根本原因,国家必须进行政策和法律调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6]莫于川对目前城管暴力执法问题、执法程序问题、执法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路径包括制度革新、方法创新、观念更新等。[27]吕霄红等人指出,随着现代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完善,对马路摊贩实行适度的解禁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28]宋超认为,应当以法律而不是行政文件的形式确定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并消除现有法规当中的简单重复或冲突矛盾。[29]倪斐等人指出只有立法中贯彻、执法中树立了人本主义执法观,城管和小摊贩们之间的矛盾才不会那么尖锐。[30]
综上所述,目前经济学的研究关注马路摊贩的市场博弈、产权配置、外部性、收益和供需问题,侧重于对治理困境进行博弈分析;公共管理学关注城市治理的公共政策、执行手段以及行政权威和权限等问题,寻求对马路摊贩进行“善治”;法学关注城管部门执法的法律地位和依据,寻求法制化的路径解决马路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问题。虽然这些学科对于马路摊贩现象的研究都发挥了各自的专业特色,但都偏重于理论的探讨而缺乏实证性的研究。社会学对于马路摊贩现象的专门研究较少,已有的研究多数是把摊贩群体放入“散工”、非正规就业者、社会弱势群体、城市农民工等学界更为关注的社会群体中作附带介绍研究,且研究视野多局限于对这些群体的生存状态及存续原因进行描述和解释,而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马路摊贩治理过程中的“越轨和冲突问题”研究不够;在对马路市场的专题研究中又大量借用了经济学等其它学科的概念(如博弈、代理人、有限性等)作为分析切入点,较少从本学科自身特色的理论分析视角出发,这为本文留下了研究空间。
1.2.2 越轨理论综述
显然摊贩被制度化定义为违背现有社会规范的一种经营方式,换言之是一种越轨,因此,本研究需要从越轨理论视角出发对马路摊贩现象进行剖析。关于越轨的研究,解释其发生的原因是重点关注的方面,犯罪学家、生理学家、心理学家主要从个体特质的角度提出了许多理论和假说,而社会学探讨的重点集中在导致越轨行为产生的社会环境方面。
一.生物学、心理学关于越轨原因的解释
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最早从生物学的角度对人的越轨行为进行了解释。他比较了罪犯与常人的头骨发现,前者的头骨更与猿相近,因而,他认为罪犯是退化的人,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人。[31]
美国的w·H·谢尔登在E·克雷奇默尔在提出的体型说基础上,论述了体型与个性特征和越轨犯罪之间的关系。[32]
心理学家曾试图按照个性心理学和正常心理过程去解释越轨行为,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理论。他认为越轨的原因在于人格中的超我与自我、本我之间的关系失衡。[33]J·多拉德提出的挫折-侵犯论,则认为是否产生侵犯行为往往依赖于受挫折强度的高低,个体对情境的理解,以及个体的个性特点等。[34]美国心理学家B.F.斯金纳所提出的操作强化理论,以及班杜拉的模仿学习论也同样被用来说明越轨行为的原因。[35]
我国社会心理学者乐国安提出了聚合作用理论,主张把越轨行为的原因放在动态的系统中加以考察。“聚合作用效应”是指个体所处种种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个体已有的心理条件、个体的生理条件以及个体对当前特定的社会事物产生的越轨心理聚合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从而产生越轨行为。[36]
二.社会学关于越轨行为的解释
社会失范论:失范论是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提出来的。他用失范这一概念来描述当社会缺乏规范、规范没有效力或规范相互冲突时,个人和社会所表现出来的混乱状态。任何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促进一致,当社会系统中的不同部分失去了它们的一体化的时候,人们就会陷入无规范的或混乱的状态,即失范状态,这时越轨现象就可能大量发生。[37]
结构紧张论:默顿指出,在理解越轨行为时,应该考虑到两个重要因素:一是以文化或规范的方式描述的目标,另一种是以结构的方式描述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当目标和手段不平衡是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挫折和紧张,他们会使用不受社会肯定的手段去实现社会文化肯定的目标,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默顿列举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做出的5种选择:1.遵从。2.创新。3.仪式主义。4.退却主义。5.反叛。以上五种情况,除第一种外,其余四种都是不同程度的越轨。[38]
标签论:标签论强调越轨的相对性,认为任何行为和行为者只有当其被别人成功地贴上越轨的标签时才成为越轨和越轨者。该理论的首创这塔尼鲍姆论证说,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一个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贝克尔指出,社会群组由于制订了一旦违背就构成越轨的准则而创造了越轨行为。利默特对初次越轨和再次越轨作了区分。他认为,未被任何人认出和未受惩罚的越轨,就是初次越轨,这种越轨一般是偶然的,但如果一个人被贴上越轨标签,其他人就会将他从“正常人”队伍里永远开除出去。[39]
社会解组论:社会解组是指社会规范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的削弱,社会凝聚力涣散的社会状态。该理论是由芝加哥学派构建起来的,并提出了首属群体和次属群体的概念,认为一个群体内部的关系越远离首属关系,该群体的社会组织程度就越低,们彼此之间越缺乏联系,在群体中的匿名性越高,就越容易违反社会准则,从而导致越轨行为。城市规模越大,人口密度越高,异质性越强,它的社会解组程度就越高,发生越轨行为的频率也就越高。[40]
文化传递论:萨瑟兰指出,一个人与越轨者的关系越密切(接触的次数越多、频率越高、时间越长),而且接触的年龄越小,这个人就越容易变成越轨者。该理论认为,越轨像守规矩一样,是一个人从其社会环境里学来的。所有的人都要经历一种社会化的过程,但是他们到底学到了什么,取决于他们在进行社会化的时候与什么人交往,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如果一个人经常接触越轨者并受其强烈的影响,那他自己也可能成为一个越轨者。[41]
1.2.3社会冲突理论研究
本研究考察的是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就必须了解冲突的过程、表现形式和冲突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这就需要对冲突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社会冲突论强调人们因有限的资源、权力和声望而发生的斗争是永恒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变迁的主要源泉。该理论是作为对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的反思和对立物提出的,起源于马克思对于阶级斗争的研究,科塞、达伦多夫为主要代表人物。[42]
冲突理论的渊源:马克思探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权力、不平等和斗争,尤其注重考察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的紧张状态。他强调阶级冲突是社会基本冲突,财产和生产资料的占有不平等是社会冲突的根源。[43]政治、文化、宗教等领域的不平等和冲突都是经济基础的反映,阶级冲突是社会变迁的直接动力,阶级冲突的铲除依赖于消除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44]
齐美尔概括了冲突的四种类型:群体之间的战争,群体内的冲突,打官司和理念之间的对立。[45]他认为人天生有一种“敌对性冲动”,冲突的最终根源是人们自身的生物本性。他把冲突视为一种社会交往形式,在冲突中情感卷入越多冲突就越严重,集中在目的上的冲突比集中在手段上的冲突更激烈。[46]团体间的冲突有助于划分清楚各团体间的界限,与外部的冲突可以增加团结内的整合性;经常性的不剧烈冲突有助于社会总体创造出一些规范去调节冲突。[47]
科塞的功能冲突论: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最先使用了“冲突理论”一词,他认为“社会合法性的撤销”(the withdrawal
of
legitimacy)是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科塞强调,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并不必然产生冲突,冲突起源与一种不满与反抗的意识,包括不合法感和不平等感,被剥夺者的反抗会引发社会冲突,其情感唤起与卷入的程度越高,冲突就更具有暴力性。[48]他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前者是指在冲突中矛头指向当事者认为真正阻碍了他满足自己愿望的事物或团体;后者则是为了发泄某种敌对情绪而做出的,往往选择替代物而不是针对直接的敌对目标。[49]他提出“社会安全阀”是提供渠道允许社会成员表示和发泄他们的不满情绪,调节冲突使之不瓦解社会的一种机制。“威胁到一个结构平衡的不是冲突本身,而是僵化,僵化使得敌对情绪积累,以致一旦爆发只能走上一条分裂的道路。”[50]
达伦多夫的辩证冲突论:达伦多夫认为,冲突起源于对权力和权威等稀缺资源的争夺。社会是一种“强迫性的协调结合”(ICA),这种结合由权力的拥有者和权力的服从者两部分人组成。[51]具有对立性潜在利益的“准团体”一旦发展为带有明确利益要求的“利益团体”,冲突就将公开化、常规化,社会调节冲突的手段也将制度化。他认为“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
[52]冲突不光是阶级斗争,还包括种族、国际、性别、宗教等,各个强制性协调组合的权威结构之间的多元关系,“冲突强度”与“根本性社会变迁”、“冲突烈度”与“突发性社会变迁”之间存在着一种明显的相关,并阐述了关于“冲突的制度化调节”的一系列社会对策,包括(一)达成共识,(二)建立机构,(三)约定规则。[53]
詹姆斯·C·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詹姆斯·C·斯科特在对农民问题的实证研究中解释了阶级冲突的常规情境,他将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怠工、诽谤、纵火等日常的反抗称为“弱者的武器”,指出无权群体会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网络,以个体自助的方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54]有时这种反抗会变得主动积极,甚至走向暴力,但更多的时候是以消极不服从、暗中破坏、逃避和欺骗的形式出现,[55]揭示了社会冲突除了存在表面的、公开的形式之外,还具有隐蔽的形式。
1.2.4国内关于社会冲突的部分研究
国外主流的社会学家对冲突理论的分析主要是基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背景,由于社会背景与文化模式的不同,我国学界对社会冲突问题展开了具有本土特色的相关研究。首先,国内学者往往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相提并论。如陈晓云和吴宁认为,中国的社会矛盾学说和西方的社会冲突理论在概念内涵、根源和解决方式上,既有相通之处,又有相异之处,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给我国转型期社会现实提供一些启示。[56]郑杭生和杨敏指出,利益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是贯穿在目前我国社会矛盾中的一条主线;利益群体的冲突博弈、矛盾的链式反应与激化冲突、地方政府在矛盾中首当其冲、维权过程目标和手段的脱节正在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新特点;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政府行为失当、基层利益矛盾、制度性缺陷、体制的利益倾向性表现出社会矛盾的新动向。[57]
其次,国内学者通大多以当前中国社会具体的冲突情境或现象为对象进行研究。如于建嵘研究了中国社会冲突的利益博弈和管治困境,他认为目前中国的社会冲突主要是以底层民众的抗争方式表现出来的,并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解释了底层抗争的过程和特征。[58]李琼研究了湖南S县市因托管运营引发的一起地方性群体事件,她以“边界冲突”的概念,分析了利益冲突、权力冲突、权利冲突与边界的关系,并指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越界即会导致社会冲突。[59]翁定军以三峡工程移民在上海市的生活适应过程为特定背景,以地方政府与移民之间的互动为切入点,探讨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面临冲突情景时双方采取的策略。[60]杨正喜研究了中国珠三角农民工的劳资冲突问题,主要围绕权利争议展开,用“生存理性”解释了劳资博弈下农民工集体行动。[61]
1.2.5越轨与冲突的关系的部分研究
以往学界对于“越轨与冲突”二者关系的研究,其重点在于论证越轨行为是由何种类型的冲突导致产生。
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角度对越轨和犯罪进行研究始于马克思。该理论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所定义的越轨反映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中的强大群体能够把弱小群体的许多价值观和行为定义为越轨。[62]里查德·昆尼认为,阶级冲突是许多越轨行为的根本原因,他在《犯罪的社会现实》中指出,犯罪是与社会上有权者的利益相冲突的行为,是由社会上的权力机关或有权者所界定的一种人类行为。[63]美国社会学家舍林提出,应该把越轨放在文化冲突的范畴内去分析,一个复杂社会包括一系列群体和亚文化群体,他们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规范和社会价值观,越轨的定义是主流文化的反映。他还区分了两种文化冲突,即初级冲突和次级冲突,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道德会有冲突,由此产生越轨行为。[64]
回顾了上述理论后,笔者发现:以往研究往往将冲突和越轨视为前因后果的关系,即认为文化冲突或阶级冲突是导致越轨行为发生的原因。而本研究却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小贩马路摆摊的越轨行为发生在先,城管部门才需要对马路摊贩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双方由此产生了对立和冲突。在此现象中,究竟是越轨引发了冲突?还是冲突引发了越轨?越轨与冲突之间有着何种联系?这引发了笔者的思索和探讨。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概念界定
马路摊贩: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小贩是指现买现卖的小商人。“贩”多含贬义,在旧时“贩夫”泛指社会地位低下的人。[65]
在本文中,马路摊贩是指那些无营业执照,无固定摊位,且在一定时期内流动于城市街头的小本生意者以占道摆摊的方式谋生的一种经营活动,
又被称为流动小贩、游商或“走鬼”。从人员构成来看,马路摊贩主要由进城打工挣钱的外来流动人口,无经济收入、收入少或收入不稳定的城市无业、待业或下岗失业的人员,城市郊区农民和缺乏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组成;从服务种类来看,马路摊贩可分为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大类:前者摆摊出售餐饮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如卖早点夜宵、水果蔬菜、书报文具、服装饰品等),后者提供擦鞋、配锁刻章、修鞋(伞)、修(自行)车补胎等方面的便民生活服务。
越轨:道格拉斯认为“越轨是被社会集团成员判断为违反他们的价值观念或社会准则的任何思想,感情或行动”。[66]郑杭生认为,越轨就是越轨行为,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67]本文主要取后者的定义,认为马路摊贩的越轨是指其违反城市管理法规条例规范的行为,具体包括无照经营、占道经营、逃避管制、阻挠行政执法等形式,与此同时,“城管”部门人员也存在暴力执法等越轨行为。
冲突:冲突是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其特征主要有:①冲突的直接目的是打败对方,是直接以对方为攻击目标的一种互动行为;②冲突双方必须有直接的交锋;③冲突各方所追求的目标既可能相同又可能不同,这与竞争必须是对共同目标争夺的情况不一样;④冲突在形式上比竞争激烈得多,它往往突破了规则、规章甚至法律的限制,带有明显的破坏性。[68]本文论述是城市马路摊贩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冲突,笔者将其定义为马路摊贩和城管部门所代表的两个利益群体之间由于社会角色、社会需要、利益、价值观念的差别和对立而意图彼此对抗,以抑制、压倒对方为目的的一种互动方式和过程。
1.3.2 研究的思路和内容
本文以越轨理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基础,从小贩经营者、城管执法者、公众(当地居民)不同主体主观的角度,考察和分析马路摊贩现象中的越轨与冲突现象。首先对马路摊贩越轨行为现象进行分析,从越轨行为的制度化标签、社会评价、越轨行为主体、行为者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者违背规范的内容等五个方面,分析和归纳马路摊贩越轨现象的类型和特征;其次分析马路摊贩治理中小贩与城管的冲突现象,主要对冲突的形式和冲突的实质两方面进行探讨;最后,基于对越轨现象和冲突现象的分析,探讨越轨与冲突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调节冲突的可能性。
1.3.3 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一项实证研究,通过在实地对马路摊贩、城管及市民的访谈及在实地的参与观察所得的资料,以越轨和社会冲突的视角考察和剖析长沙市的马路摊贩现象。具体采用实地调查的研究方法。收集资料的主要方法是访谈法、观察法、文献法。
文献研究:笔者于2008年12月10日至12月30日,通过网络和报纸等媒介收集了近年来关于马路摊贩及其治理的相关新闻报道,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并设计访谈提纲。
调查访谈对象:本研究的访谈对象共33人,其中马路摊贩20人,公众(当地居民)10人,城管部门人员3人。(详见附录2)
实地调查过程:笔者于2009年1月和2009年4月两次前往长沙市,在当地马路摊贩集中经营的3个地方进行调查,进行非结构式访谈调查,获取大量生动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在实地参与式观察的方法对街头摆摊的小贩、执法的城管人员互动时的行为方式和特征进行记录。实地调查阶段获得的访谈材料与文字记录构成本研究的主要资料来源。
1.3.4 调查地点概况
长沙市概况:长沙是湖南省的省会,也是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商贸、交通中心。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和长浏盆地西缘。其地域范围为东经111°53′~114°15′,北纬27°51′~28°41′,东西长约230公里,南北宽约88公里。全市辖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和长沙、望城、宁乡三县及浏阳市。总面积11819.5平方公,其中市区面积556.33平方公里,建城区面积128平方公里;总人口587.09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91.89万人,市区人口180.77万人。[69]
长沙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和对外开放的旅游城市之一,其娱乐传媒业闻名全国,享有“楚汉名城”、“娱乐之都”等美誉。在工业经济方面,食品、工艺、轻纺、冶金等是长沙的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多年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总体已形成门类齐全偏轻型综合性工业体系;拥有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烟草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2008年,长沙GDP总值首次突破3000亿元大关,经济总量占湖南省的26.9%,人均GDP为全省平均水平的2.6倍。全市商业网点、集贸市场和商业从业人数均居全国省会城市前列,市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与市区人口之比在全国过百万人口的城市中排第7位,超过天津、哈尔滨、沈阳、南京、武汉、郑州等大城市。长沙市的消费指数[70]和居民幸福感指数[71]在全国居前列,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在我国中西部省会城市中位居第一,城市消费水平列全国第9位(是唯一进入全国前十强的非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城市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国第27位,并在2008年入选为“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72]
调查地点概况:本研究选取了长沙岳麓山大学城麓山南路周边的主干街道、黄兴路步行街口至五一广场立交桥段、天马安置小区周边道路等三处街道路段作为调查地点,这三个调查地点都是马路摊贩相对集中的地方,具有典型代表性:(1)大学城处于长沙湘江河西溁湾镇至王家湾之间,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以及湖南省艺校等全国重点大学和艺术类院校云集此地,并通过麓山南路这条主干道贯穿一体,多条公交线路途径其中,充足的学生客源和便捷的交通条件使该路段成为长沙马路摊贩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2)黄兴路步行街至五一广场周边是长沙市商业最繁华且客流量最大的地段,平和堂、王府井百货等大型商场和各大品牌专卖密布于街道两侧,使其本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在长沙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各类摆摊小贩也不忘抓住商机在此兜售小商品。(3)天马安置小区位于大学城潇湘大道和阜埠河路交汇处,是长沙政府给被天马村被征收土地农民兴建的安置小区,不少农民在身份市民化的同时靠“出租经济”寻求生财之道,该小区相对较低的房价也吸引了大量在长沙工作或学习的外来人口在此租房居住,但小区的配套服务建设尚不健全,许多马路摊贩集中于小区外围出口路段,提供副食餐饮、修锁(鞋/伞)等生活服务。
1.3.5 研究目的和意义
城市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研究的目的:一是了解和分析马路摊贩越轨行为发生的类型和特征;二是考察和研究马路摊贩治理中冲突的形式和实质;三是试图从理论上解释马路摊贩现象中的越轨行为,探求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问题不断的根源,对越轨与冲突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理论解释。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层面,本研究不仅予以目前马路摊贩现象进一步的理论解释;而且探讨了越轨和社会冲突的相互关系,以互构性关系的观点拓展了冲突论分析解释越轨行为的视角;在社会实践层面,本研究有助于客观理解马路摊贩治理过程中的越轨和冲突问题,对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设计和执行时兼顾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2 马路摊贩越轨的特征
本研究重点考察的是马路摊贩现象为什么会越轨,是什么样的越轨。考察和研究发现:马路摊贩现象作为一种越轨行为,其特征体现在制度标签化、集体越轨、非自愿性越轨、手段性越轨、受公众争议等五个方面。
2.1制度标签的越轨
马路摊贩现象是指小贩无固定摊位,无营业执照,于一定时期内流动在城市街头,靠经营小本生意维持生活的一种经营活动。马路摊贩现象在全国各个城市都相当普遍,长沙当然也不例外。根据笔者20次观察(详见附录3),发现长沙街头的马路摊贩现象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从经营人数上看,他们少则三五人零散分布地“打游击”,多则数十上百人聚集形成一个马路市场;从时间上看,他们白天活动频繁,晚上则是更加活跃;从占道规模上看,马路摊贩队伍庞大,有的盘踞人行道,有的侵占非机动车道,有的甚至摆到了机动车道上,鲸吞整个路面;从经营地点的环境看,无论是背街小巷还是繁华路段,都有摊贩活跃的身影,且摊位拥挤,人多嘈杂,秩序混乱,餐饮类摊点附近更是垃圾和污水遍地。
由于马路摊贩占道经营的行为不同程度地占用了城市公用道路资源,对城市市容环境和形象也有所影响,而且无照经营的非纳税行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规范秩序。因此,马路摊贩现象不为被城市工商、市容环境、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规范及规章制度所认可、允许,相关管理部门还针对马路摊贩现象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整治措施,如《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73]显然,马路摊贩的经营活动在目前城市管理等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体系中,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地位,被现行的制度或政策规定、办法等贴上了“越轨”的标签,是制度性的越轨,而非文化、心理性偏差的越轨。
2.2集体越轨
依越轨的行为主体划分,有个体越轨与集体越轨两种类型,集体越轨是指越轨行为的主体为两人以上或具有结群性,即结群性行为主体偏离和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74]人数众多的马路摊贩现象是否属于集体越轨行为呢?我的调查中十分关注。
个案C9(男,41岁,小餐馆老板):这学生公寓门口的夜宵摊,大概两年前就开始出现了,最开始只有四五家在这里做,后面越来越多,现在的怕是(至少)50家都不止。除了寒暑假,平时每天下午四五点开始,这些摊子就开始出动抢地盘了。
个案A7(杨某,女,45岁,菜摊):我反正是哪边人多些就往哪摆,人气旺噻,买主才愿意多停几步看看。我以前就搞不清,总怕跟别个(其他菜贩)挨得近抢走些生意,后来才晓得往人多的地方摆(摊)比较起来还赚的多些。
个案B2(男,38岁,芙蓉区城管):五一广场到步行街这一路,特别是在这(五一广场)立交桥下,马路摊担特别多,那些提篮擦皮鞋的、推车卖宠物的、卖饰品玩具小百货的,大部分都是外来人员,有农民也有下岗工,还有些学生模样的都在这摆摊,什么样的都有。
在长沙,马路摊贩现象由来已久,虽然从个体而言,马路摊贩都是经营些小本买卖占地有限,但为了带动生意网聚人气,摊贩常常有意和无意地扎堆在一起从事经营活动,规模越来越庞大。因此,从这种违规经营的主体角度来看,马路摊贩现象是一种集体越轨行为。此外,我的调查还发现,这种集体越轨还有一些特点:
依集体越轨行为主体的结群过程来看,马路摊贩现象一般属于聚众性越轨,即由多个行为个体自发、不约而同形成集体越轨。[75]但摆摊行为同时也具有一定连锁效应,即某些地段最初出现马路摊贩时是以个体越轨经营的方式零星分布的,而后因其示范作用(如吸引了客源有利可图),就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小贩在此处汇集,积少成多从而形成规模越来越庞大的马路市场。
依集体越轨行为主体的结群形式来看,马路摊贩属于职业(行业)团体的一种集体越轨,即越轨行为主体是由同质职业人员或职业权力相关联的人员组成。[76]其特殊性体现在,马路摊贩在越轨发生之前属于异质职业人员,未曾摆地摊之前他们是职业各异的工人、农民、无业者甚至学生,而在进入马路市场后他们才成为具有同质性的流动小摊贩,属于非正规就业中的自雇独立服务者。
依集体越轨行为主体的构成原则和方式或群体类型来看,马路摊贩现象显然属于非正式群体越轨,即是行为主体是由无固定目标和规范、且成员之间关系无明确规定的人群组合。[77]这是由马路摊贩的个体自发性及身份异质性决定的,而且摊贩之间更多的是存在竞争性而非合作性的关系,从自利的角度而言难以用统一的行业规范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义务。
2.3非自愿性越轨
依行为者的主观意志来看,越轨可分为失常性越轨和反叛性越轨:前者是行为者在无意当中或不知情当中违反了社会规范,后者是行为者有意地、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规范。[78]
马路摊贩现象属于哪种情况呢?我的个案访谈重点了解了小贩的个人背景、家庭经济状况及其选择摆摊经营的原因,探求他们行为的主观意志。
个案A7(杨某,女,45岁,蔬菜摊):我一个农民,担些自家种的菜出来卖赚点生活费,又没犯法,违反了什么规定咯?怎么就不被允许类?
个案A1(李某,男,52岁,摆摊卖学生用品):我和我老婆以前都是怀化一家国营印刷厂的工人,2002年厂里减员分流,我们夫妻俩都下岗了,两口子每月加起来才发200多块钱的补助。当时小孩刚念高中,家里还有一个80多岁的老母亲,不出来做事生活就维持不下去了。我也晓得在路边不能随便摆摊,可是的确没办法才这样。
个案A9(
谭某,女,43岁,烧烤摊主):我小孩在念大学,丈夫前年出了事瘫痪在家,所有担子全压在我身上,开始真的连想死的心都有了。亲戚朋友虽说都同情我,可是也帮不上什么。人还是得靠自己,没别的出路,我就来到省城摆摊,也顾不得有没有人(城管)来抓了。
在访谈中,有的马路摊贩是在无意或不知情中违反了规范,也有马路摊贩虽然知情,却并非有意与政府的一些规范对抗,或非故意选择一种违反规范的行为,由此可见,失常性越轨和反叛性越轨在马路摊贩现象中兼而有之。由于大多数摊贩都是迫于生计才选择游离于法定监管之外而进入马路市场的,因而其马路摆摊的行为发生具有非自愿性。
目前社会的整体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而城市无业、待业或下岗失业人员、城市郊区农民、失地农民和外来流动人口不断涌现,城市现有就业市场的岗位不足以吸纳这些劳动力。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薄弱,覆盖面窄且保障程度低,与此同时,物价水平和消费正在逐步上涨,医疗、教育等支出越来越大,大量低收入的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相当脆弱,家庭很容易陷入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的无助状态。在这种情势下,出于生存需要,许多人开始流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寻找活路。
进城的活路有很多,可以选择给人打工或做小本生意等赚钱方式,但为何小贩们要选择进入马路市场这种不为城市管理部门所许可的场所经营呢?为什么发生非自愿性的越轨呢?我的调查资料有较明显的反映。
个案A11(张某,男,48岁,卖水果):像我都是快五十的人了,早几年还可以卖卖苦力在工地上做事,现在上了年纪不行了,体力比不过年轻人,出去打工没人要。也不懂做别的路(事),只能做点小生意,进点菠萝和哈密瓜之类的水果在学校附近卖。
个案A15(李某,女,44岁,卖手机挂饰):我一个中年妇女,去餐馆端盘子人家都嫌我年纪大了。来长沙没得熟人和朋友,只能自谋生路。
个案A16(蒋某,男,27岁,旧书摊):我没得什么文化也没得技术,初中毕业后就出去打工,在工厂里还把眼睛搞坏(视力严重下降)了,只能自己出来摆摊维持生活。
个案A7(杨某,女,45岁,蔬菜摊):租得起门面都是些有本钱的人,我这挑担卖菜的(收入)一个月加起来还不够付人家房租的水电费,比不得。
个案A2(袁某,女,36岁,卖小饰品):租门面得有本钱才行啊,我自己没有本钱,以前也没有做生意的经验,万一赔本就得欠债了。而且注册登记麻烦得很,除去日常开销,不管生意好坏工商都会来收费。再说现在门面也难找了,动不动就搞拆迁,新建的门面位置偏,人气不旺但房价却不低,像我们这种小本买卖的根本经不起折腾。
根据调查访谈的资料,小贩受学历年龄技能资金的限制,原本就在就业市场处于弱势地位没有竞争力,其进入马路市场的非自愿性因素远远超过自愿性因素。具体可从摊贩主体条件和客观环境两方面的非自愿因素中进行分析。
主体条件导致的非自愿
小摊贩主体本身诸多的限制性因素使他们在一般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首先,马路摊贩基本都属于知识、技能上无竞争优势甚至是被淘汰的群体。其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且没有技术专长,学习的能力、再接受培训的机会也有限,这更容易让他们在就业市场受到冷落。一般说来,能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性产业,而这些产业一般都偏好于招聘对年轻力壮的打工者的偏好,使许多年届中年背负着家庭责任的小贩在年龄、体力等就业条件上受到限制,不像年轻的打工者那样身体强壮、精力旺盛,能承担高强度的工作负荷。此外,社会关系、人际资源上的匮乏让他们不能利用社会网络,如亲朋好友的推荐作用来找到就业门路。正是因为小摊贩在求职找门路的过程中频频受挫,才选择在对年龄文化技能等都要求不高的服务行业中寻找生存机会。
客观环境导致的非自愿
小贩经营最缺乏的就是资金,其实他们也想具有经营合法性,找一个客源较多的地方,不用东躲西藏地逃避城管人员,问题是各种开销费用让他们对正规的门面经营望而却步,因为会有入不敷出的风险。原始资金的匮乏,小本生意买卖使他们根本无力承担高昂的费用以进入合法的买卖市场。
对于那些知识水平较低,或户籍在外地的摊贩来讲,要想使自己的经商活动拿到一张
“准生证”,就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繁杂的注册程序,这些无疑抬高了进入正规市场的门槛。此外,当前城市管理中各种税费名目繁多,还存在多头管理和滥收费的问题,客观上打击了小商贩合法经营的积极性。
马路摊贩既然普遍存在,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通过访谈资料可看出,来自摊贩主体条件方面和客观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是其被迫进入马路市场的生存推力,市场成本收益则是吸引他们自愿承担风险的拉力,“生存推力”导致了马路摊贩的非自愿的失常性越轨,而“市场拉力”则诱发了其手段性越轨的发生。
2.4手段性越轨
依行为者违反规范的内容来看,越轨可分为目的性越轨和手段性越轨。手段性越轨即指偏离或背离社会允许或提供为达到目标的行为手段、行为途径规范的行为,其特征是“采用非正统(即越轨)的手段来满足个人对财富的欲望”,实质上是社会规范丧失了对社会成员谋取利益手段的控制。[79]
马路摊贩的越轨行为属于非自愿性的,那么他们的越轨是手段性的还是目的性的呢?调查中我进一步考察:
个案A12(王某,35岁,陕西人,早点摊):我和老婆在这里做生意有半年多的时间了。我做饼,我媳妇管打包和收款。每天凌晨5点钟起床,和面、备菜、调酱……。早上六七点钟,赶到德智园(大学城内一公寓)门口。这边学生人多,一般都是赶不及去食堂了就在上学路上买早点,所以生意还算不错。
个案A3(刘某,男,40岁,安徽农民,卖烧饼):我来长沙才不到一年的时间。老家那边种田一年到头赚不到几个钱,所以他们村里的人大多都跑到城里打工。听老乡说长沙这边的人挺会吃的(说着笑起来),把我们那每家都会做的烧饼带到这边来卖肯定有人愿意买。再说,做这个成本小,我们只要准备这么个炉子(看似一个大汽油桶)炭火就行了。
个案A4(覃某,男,52岁,下岗工人):我什么东西都卖过,以前在火车站卖过报纸和地图,还在烈士公园那边卖过些小挂件书签的,我不像有些阿嫂(指女商贩)喜欢缠着别个(指顾客)硬卖。后来听说这种彩色瓷杯在学生中卖的火,我进货时就带着我妹子(女儿)做参谋,挑些他们年轻人喜欢的(式样),一般都是晚上生意比白天好,后来我就只晚上出来摆了,总能赚个几十块。
个案A8(段某,21岁,在校大专生,卖DIY文化衫):报纸新闻里都说了,国家现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我认为摆地摊就是很好的一种锻炼方式。在这过程中不仅增长了自己的胆量和见识,还把握了消费需求,相当于做了市场调查。不是说李嘉诚都是从摆地摊开始白手起家的吗?我的目标是毕业后自己开个店子,一步步做大。
个案A5(何某,女,45岁,擦皮鞋):我以前在小餐馆打过杂,活多又累,挣的钱少还要受老板的气。听说擦皮鞋能比较赚钱就开始干起了这行。几年前生意最好的时候一天就能挣到四五十块钱,现在擦鞋的太多生意差了好远。除了擦鞋还做钟点工,反正这个时间灵活,有活干就帮人做工,没活的时候擦鞋,不受人约束。
个案A14(吴某,女,41岁,小吃摊):我们(夫妻)就靠在路边卖凉拌菜和臭豆腐赚些生活费,他(丈夫)有时候还帮人搞装修做工。家里三个小孩的学费都指望我们在外做生意这点钱,老大刚上大一,老二(女儿)也快高考了,在我们老家,要是供不起女孩(读书)她们就得去外面打工,可我希望小孩多读点书以后有出息,只要她考得上大学我们就会供她读下去。
显然,首先,摆摊是马路摊贩参与劳动赚钱的一种手段。
对于马路摊贩而言,谋求生存是其初始目标,赚钱致富是其主要目标,但这些合法性目标通过正轨的渠道(手续齐全通过店面摊位合法经营)难以得到实现,而不合规范的马路市场却能使摊贩用越轨的经营手段满足个人对财富和成就的欲望。在访谈中有些小摊贩声称用摆摊赚来的钱回老家盖起了新房,甚至为儿子娶媳妇准备好了积蓄……
从市场成本收益来看,马路摊贩越轨经营需要的成本很少,对规模和档次更没有要求,因此很容易开展经营活动。对于几乎不需要什么资金和技术含量的摆摊而言,小贩维持经营主要通过靠个人的辛勤劳动,只要个人能吃苦耐劳或有一定经济头脑,懂得根据市场消费需求因时因地提供不同种类的商品服务,就能在短期内得到利润回报,这样就便于现金回笼继续经营买卖,也增强了马路摊贩的活动积极性。
其次,流动的经营方式是马路摊贩获取市场经验的一种手段。
摊贩们在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市场意识,他们很清楚该选择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出售商品、主要的消费群有哪些特点,然后再根据市场的需求采取可以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策略。
马路地摊不仅可以使小贩盈利赚钱,为一部分自主创业的人提供原始资金积累,形成一个缓冲过渡期,还可以使卖主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信息,这种“掘到第一桶金”的经历可以为个人向上的社会流动提供了经验准备。
再次,自主经营的方式是马路摊贩获取自由灵活的工作安排的一种手段,这是其它正规就业方式所无法实现的。
马路摊贩可以因时因地制宜,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想干就干,不用看别人的脸色也不会被克扣工钱,因为自己就是自己的老板。与打工相比,马路摊贩更获得了一种心理成就感。
对出来谋生的人而言,赚钱是最主要的目标,马路摊贩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维持生计,并改善家庭条件。而摆摊自主安排的工作时间和灵活性可以使小贩依个人情况,用其它工作渠道和方式补充经济收入,多管齐下共同致富,弥补摆摊收入的不稳定性。
可以说,流动摆摊这种在制度上“不合法不入流”的经营手段在现实中有效地遏制了摊贩个人以及其所维系的家庭在经济上更加弱势的趋势,不仅为他们改善生活、谋求发展提供了物质保障,还通过经济上脱贫逐步减少贫困的代际传递,为子女下一代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提供了一个阶梯,为家庭成员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创造了条件。
2.5社会争议的越轨
调查中,马路摊贩的经营者似乎都说明了他们自身行为的种种理由甚至合理性,那么,对于马路摊贩这个群体以及马路摊贩占道经营的越轨行为,社会公众的评价如何呢?调查和分析发现,不同地位身份者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个案C3(女,19岁,大学生):大多数小贩还是挺可怜的,我看到好多像我爸妈那样年纪的摊主,每天风吹日晒地摆摊赚几个钱真不容易。所以我常去光顾一些信得过的摊子,还介绍了不少同学过去。
个案C4(女,61岁,退休工人):我觉得还是要给小贩条生路,人家一没偷二没抢,只是摆个摊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社会应该包容些。
个案B3(
男,29岁,岳麓区城管):我对这些小贩的心理很矛盾,但自己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我也同情这些小贩,平时也会在路边摊买早餐或夜宵。
个案C2(女,34岁,天马小区居民):我住的地方离菜市场较远,由于平时工作忙,难得有时间去菜市场买菜。虽然附近有一家超市,但里面卖的菜既贵又不新鲜,排队结帐还浪费时间。幸好有些小贩每天会在小区门口挑担卖菜,我只要回家时顺路捎带买点就可以了。
个案C4(女,退休教师,61岁):路边小贩的东西大多是农副产品和日用品,都是老百姓生活必需的,其中有些东西在商场买起来不方便,比如买个松紧带或鞋垫之类的,路口小贩有卖我就顺道买了,省的还要为了这针头线脑的物件儿到超市跑一趟,还不见得有。
个案C1(男,21岁,大学生):我们公寓门口的夜市很活跃,有各种小摊点,吃的用的玩的一应俱全,东西都非常便宜,也很有特色,符合学生消费和需求,人气相当旺。这应该算是一种特色文化吧,每次有同学朋友过来我都会带他们去这夜市上逛逛。
个案C6(男,39岁,公务员):像卖烧烤之类的摊主每晚都营业到很晚,噪音吵得我不能好好休息,每天早晨出门上班时总能看到这些夜宵点撤走后留下的垃圾,还闻到阵阵臭气,环卫工都要打扫半天才能清理完,可到了晚上还是照旧。至少应该规范下他们的经营活动或限定个时间,不能把便民搞成扰民。
个案C3(女,19岁,大学生):也有很多马路摊点的东西不卫生,吃了会坏肚子。还有些卖的东西质量很差还缺斤少两,我吃过一次亏下次就再不会去了。
个案C5(男,43岁,包点店老板):我自己经营的这个店铺每月的房租加上税费和各种开销要好几千块钱,而路边小摊的支出则少得多,所以他们成本不高,而且早晨就把摊子摆在我们店的旁边,跟我们抢生意,这样对我们执照经商的不公平,城管还应该狠抓(小贩)。
个案B2(男,38岁,芙蓉区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碰到屡教不改的小贩,会感觉他们很讨厌。外地游客多会到五一广场来看看长沙的市民文化,可这摊贩夹道扎堆的乱糟糟的景象,太损长沙的面子。
一方面对于马路摊贩这个群体,公众表示同情理解者居多。
社会公众普遍有同情弱者的心理。在大多数人眼里,马路摊贩基本上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的。马路摊贩没有“等、靠、要”政府和社会的政策资金援助,也没有铤而走险通过“偷、骗、抢”等极端方式来获取非法收入,而是通过自致努力自行解决生存问题,维持并改善了个人家庭的生活条件,不仅为政府减轻了包袱,还减少了社会潜在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因此,对于马路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普通公众并不反对这种劳动存在,也不反对马路摊贩靠摆摊劳动赚钱的目的。虽然占道摆摊这种行为被城市管理部门贴上了越轨标签,社会公众仍对马路摊贩现象表示可以同情和理解。
另一方面,公众对马路摊贩现象明显具有“认同与不认同呼声并存,容忍与不容忍态度交错”的矛盾心理。
从满足市场需求的角度来说,马路摊贩尤其被城市中、下层普通居民认同。
马路摊贩提供了便民服务,填补了市场空白并满足了消费者需求,尤其符合城市中低端消费市场的需求。对于经济条件有限消费水平不高的那部分居民(如城市中低收入者,外来务工人员甚至于部分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马路摊贩提供价格便宜的日常生活商品服务可以降低他们在城市的生活费用和经济压力,并节约了交通和时间成本。
目前城市社区、街道生活服务设施不足以完全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尤其是在一些新开发的小区,离菜市场和购物中心等场所距离较远,人们只能定期去超市一次性大批量的购物。地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不足,给街道社区居民带来了便利的生活服务。
同时,具有一定规模人气的马路市场(如夜市)是城市一道特色风景线。长沙被冠之以“中国娱乐之都”的头衔,跟其发达的第三服务性产业是紧密相连的。而诸如夜市之类的特色马路市场作为一种非正规部门的第三产业形式,也丰富了星城长沙的娱乐文化,如长沙南门口等地的著名夜市不光是当地百姓的常去之所,也被众多外地游客及名人明星所津津乐道。马路摊贩现象是城市多样性的组成部份,丰富了城市文化。按照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的话说,“只有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城市,是难以创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80]
但是,由于缺乏监管,马路摊贩的经营行为会带来卫生质量、噪音污染等问题,这些负面影响则是社会公众普遍不能容忍的。不同利益者对马路摊贩越轨行为所不能容忍的方面也不同。
可见,当小贩在摆摊之时影响到其他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时,其越轨行为就会超过社会公众的容忍限度。总结起来,城市居民普遍不能容忍的马路摊贩的越轨行为包括:一是制造污染和噪音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二是餐饮类摊点无卫生检疫,诱发疾病传播,给城市公共卫生、产生防控和食品安全构成事故隐患;三是挤占道路交通影响行人和车辆出行。而对于那些正规经营者而言,马路摊贩的非正当市场竞争对其构成直接的经济利益威胁,扰乱了合法经营秩序环境,因而不被容忍。对于城市管理的执法者而言,马路摊贩的占道经营行为有损城市形象,所以不被认同。如果小贩的经营行为不会带来这些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对马路摊贩的容忍度相对就高,但事实上,这些负面影响却又是马路摊贩现象中所不可避免的伴生物。
总而言之,从社会评价来看,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马路摊贩这个群体表示表示同情者居多,另一方面,马路摊贩的越轨行为受到社会争议。由于马路摊贩那满足了城市公众特别是中、低层普通居民的消费需求,也丰富了城市文化,多数公众并不反对马路摆摊这种劳动赚钱的经营方式存在。但不同身份地位的利益群体对于马路摊贩越轨行为的社会容忍程度或不能容忍的方面有所不同。
3 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
随着马路摊贩数量规模迅速扩大引发了诸多问题,政府自然会对马路摊贩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整治措施,以维护城市形象和秩序,而城管部门则成为城市马路摊贩治理的主要执行者。2000年6月,长沙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正式成立,隶属于长沙市城市管理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81]马路摊贩是城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和难点之一,在执法者与执法对象之间“管”与“被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多重矛盾和冲突。这类冲突的形式有哪些?冲突的实质是什么呢?
3.1冲突的形式
调查中我特别关注马路摊贩经营者如何与城管人员发生冲突?许多经营者向我讲述了他们的经历、经验和看法。
个案A2(袁某,女,36岁,卖小饰品):你看我们的家伙(经营工具)都很简单,往地上铺块塑料布就可以开张,城管一来,把货卷起来跑就是的,还有那些推车挑担的都是比谁跑得快。
个案A18(蒋某,男,26岁,卖耳机电池):我们平时一般白天去进货或者在住处休息,其实也是为了避开城管的抽查,等到晚上或周末再出来摆摊。而且有时城管来之前就有人通风报信了,要我们避避风头。
个案A15(李某,女,44岁,卖手机挂饰):摆摊时一定要灵泛点(灵活警醒),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一有风吹草动就要把东西收拾好提在手里,情况不对就赶忙退到路口巷道里,有时还躲进过公厕或超市,城管队员一般不会追。
个案A12(王某,男,35岁,早点摊):我的推车被没收过一次,罚了500,顶我卖半个月的鸡蛋灌饼的钱了。可罚归罚,摊还得继续摆,我惹不起还怕躲不起?这边不准摆摊了我就换个地儿,还不信他们(城管)能抓的过来。
个案B2(颜某,男,38岁,长沙芙蓉区城管队员):“我在城管已经做了6年时间了,对路边小地摊,清理了这么多年,结果是屡禁不止。小地摊可以说是越打越有,越查越多,根本就堵不住。”
个案A17(蔡某,女,52岁,菜贩子):我还没见过几个城管讲文明服务的呢!他们每次巡逻时,样子凶巴巴的,逮到哪个就罚哪个,跟明抢没得么子区别。东西没收了不说,一罚就是三五百,我一天才挣不到20块钱。
个案C4(女,61岁,退休工人):“城管打人、砸车、抢东西,太粗暴了!经常看到小贩们做生意时城管人员来了,慌得钱得顾不上找,抱起东西骑着车子四处跑,有的甚至丢下摊子不要了,跑不及的摊子被人掀翻,东西撒得满地都是。这些小贩维持生活不容易,城管即使管也不能动粗呀!”
个案A16(陈某,男,27岁,摆摊卖书):现在都说“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城管管的都是些像我们这样没钱的弱势群体,我摆个地摊只是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偷税漏税的大款那么多,政府拿他们没辙,却偏跟我们过不去。实在逼得不行了,狗急还跳墙嘞!
个案A11(张某,男,48岁,水果摊主):如果跑不及被(城管)抓了要没收罚款之类的,也不能太老实,有些阿嫂(女贩子)跟他们(城管)大哭大闹,死抓着东西不放,还有些狠角色干脆钻到执法车下,不还东西就不出来,这样城管拿她们也没辙。
个案B3(男,29岁,长沙岳麓区城管队员):去年在搞全国卫生文明城市创建的时候,我与几个队友在麓山南路清理违章占道的摊贩,扣留了一对安徽夫妇的家伙(经营工具),他们不但当街撒泼破口大骂,还将油锅里的热油泼向我们队员,幸亏躲避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归纳以上调查的情况可以发现:马路摊贩与城管冲突有两种形式:
第一,隐性的冲突。在马路摊贩现象中,小贩通常采用逃避管制的方式将与城管正面公开发生的显性冲突内隐了,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反抗,一旦规避不了被处罚的风险,则潜在的冲突就会转化为显性冲突。[82]这类似于詹姆斯·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83]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是社会冲突的隐蔽形式。
由于现有制度内所提供的规范手段已经不能帮助小贩实现赚钱谋生的价值目标,在生存利益的驱动下,马路摊贩就采取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式逃避各种管理规制。
首先,马路摊贩所选择的经营工具就具有易于流动转移性:常见的是往地上铺一块布,趁城管不在时把行李包里的货品摆放一地就可以叫卖了;有的地摊在铺布的四个角上都缝上了绳子,城管来的时候,抓住绳子一拉就成了一个包袱,提在手中马上就可以撤退;有的沿街挑担,或是把所有经营器具都放在自行车和三轮车上,都是为了便于转移,快速逃离城管的追查视野。
其次,小贩会通过跟城管人员打“时间差”的方式逃避管制。绝大多数小贩在进入这一行当后,马上就摸清了城管执法的时间特点和线路。一些小贩会采取打暗号、望风放哨的形式共同应对城管的抽查,还有人专门跟踪城管执法车的行踪通风报信:一旦有风吹草动,小贩便四下逃窜,等城管人员赶到时,小贩们早已不见了踪影;可城管刚一离开,小贩就从各个背街巷道里钻了出来,继续摆摊。
上述“逃生”策略都是一种马路摊贩对付城管的常规性的隐性对抗方式。尽管城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面对规模庞大的小贩队伍,城管部门凭有限的人力也很难完成清理任务。
社会规范都有个违约或越轨成本,成本越大,人们越会自觉遵守社会规范。[84]但就城市对马路摊贩的管理而言,小贩被制裁的可能性大,遭受制裁的程度也严厉,如笔者访谈的对象几乎都有被城管查处的经历,小贩被罚款的金额或被没收的工具相对于他们摆摊的收入而言都价值甚高,可这却没能起到威慑作用使小贩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反倒是“屡禁不止,越查越多”。这无疑降低了城管工作的效率,且打打提高了治理的成本和代价,形成了治理失灵。城管对马路摊贩所采取的治理方式只能带来表面的、暂时的秩序和稳定,但小贩绝不会因此而销声匿迹,他们只会在城市其它角落继续流动、位移,管治难有持久效果甚至失控。可以说,对马路摊贩实行“禁罚堵”的治理措施已经逐渐失效。
第二,显性冲突。在城市马路摊贩的治理过程中,除了上述隐性冲突的形式,还存在显性冲突的形式,这是城管与小贩发生的正面冲突,包括由双重越轨导致的粗暴言语和过激行为,以及暴力执法或暴力抗法。
按照执法程序,城管人员发现违法现象后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然后调查违法事实并做好笔录,如果确认存在违法行为,要明确向当事人指出,如果要当场责令对方停止违法活动或扣押对方物件,还要开据相关票据并要当事人签名确认。[85]但据访谈的小贩称,他们在被城管查处时,从未见过城管队员向小贩敬礼,只有少数的城管执法人员会对他们进行警告或批评教育,多数城管上来直接就是开罚款单,甚至掀摊子砸东西没收经营工具。城管留给小贩的普遍印象是态度蛮横,素质不高,这与人们所期望的城市管理者角色规范相去甚远。
不仅城管存在简单粗暴的执法越轨行为,小贩也存在多种显性的抗法行为。
在城管部门过度的社会控制中所积压的矛盾使一些小贩的心理产生了严重的相对剥夺感,他们对城管执法人员常常持有不满情绪甚至是强烈的心理对峙,当这种相对剥夺感迫使马路摊贩不再认同现存制度的合法性时,潜在的隐性冲突随时有显性化的可能。
尤其当某些小贩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被阻断(如经营工具被没收)时或生存的底线被侵犯时,小贩就可能会从见到城管只顾逃避躲藏的隐性对抗演变为与城管之间的正面冲突较量甚至非法暴力:有的对城管队员谩骂侮辱,撒泼耍赖,甚至暴力抗法或寻求黑恶势力的保护对城管执法者威胁恐吓报复。
第三,显性冲突暴力化。城管人员与摊贩们虽不断进行着“你来我躲”的“猫鼠游戏”,但当隐性冲突转变为显性冲突后,暴力事件就极易发生,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此做了大量报导,例如2006年的“崔英杰事件”等,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第四,公共舆论加剧冲突。由于城管的执法行为指向的往往是以社会弱势群体为主体的马路摊贩,同情弱者的心理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城管粗暴执法的不满。马路摊贩往往也会借助市民的同情表达自己的抗议,比如有的小贩会在被抓获扣缴物品工具时大哭大闹,拿起“弱者的武器”阻挠城管人员执法,引来街边群众围观以博取公众同情加重舆论对城管的谴责。
由此可见,在马路摊贩治理过程中的双重越轨,即执法者和执法对象都不同程度地偏离或违反了一定的社会规章制度甚至触犯了法律,是诱发城管与小贩间冲突的直接因素,且二者间的冲突有逐步升级的趋势,即呈现出“隐性冲突常规化,显性冲突暴力化,显与隐兼而有之”的特点。而暴力事件则将冲突问题公众化,还可能助长普遍的社会情绪,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一些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关注、参与行动甚至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等现象的不满。如2009年3月31日,四川南充城管打人事件引发了众怒,数千群众在该市最繁华的五星花园地段聚集起来,抗议城管暴力执法
[86]
3.2冲突的实质
马路摊贩经营者与城管人员的冲突有两种形式的冲突,这种冲突为什么会发生?或者说是什么性质的冲突?冲突的实质是什么?有必然性吗?这更是我调查中关注的重点,我的调查情况解答了这些问题。
个案B1(男,35岁,长沙岳麓区城管队员):报纸电视上专门(总是)有城管和小贩暴力冲突的新闻,上面(领导指示)一再强调要文明执法,我们已经非常注意了,生怕一不小心就激化了矛盾。可如今社会对城管的误解和偏见太重,还说我们是“黑猫警长”。执法管理也是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希望社会多多理解。
个案B3(男,29岁,长沙岳麓区城管队员):现在马路摊贩越来越多,流动性大,给我们工作加大了难度。好多小贩真的是屡教不改,你刚离开他们就又出现了,你不强硬点他们就开始嚣张了,甚至对着干。要是因为工作不到位或不达标影响到文明城市创建,我们的绩效考核也过不了关啊!谁担得起这责任?
个案A19(女,周某,44岁,烧烤摊主):谁想这么被赶来赶去的?实在是没办法才这样。也只能躲着城管,跟他们对着干就是自讨苦吃。要是不准摆摊,那就是断我生路了。说我们影响了其他店主的生意,可我们每天这么辛苦的出摊能赚几个钱咯?跟那些店子没法比。
个案A10(谢某,女,34岁,日用小商品):以前我在堕落街有个“一元店”的小门面,生意挺不错,可是现在被拆了,以前进的货还有些没处理完。原本在左家垄附近(中南大学旁)看中个店子,可是那里又开始修什么绕城高速公路,那排房子迟早也会被拆掉,别处的门面不是早被占了就是价位太高承受不起,所以就开始摆摊了,把以前的货先甩了再说。其实这样在街上风吹日晒的,谁都不想。但是也我们没办法啊,只能一边摆摊一边再找地方。
个案B1(男,35岁,长沙岳麓区城管队员):要把长沙建设成为全国文明城市,就需要对城市面貌不断改造更新,这样最终也是为了给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很多拆迁商户还是能从大局出发,支持政府决定的。
个案A10(谢某,女,34岁,日用小商品):都说拆迁是为了美化城市环境,为市民造福,要支持政府决策。道理我们都清楚,可是我们的生存谁来保障?政府要是在拆迁后划定些区域给我们当经营场所,我们也不至于在路边摆摊了啊。
个案C1(男,21岁,大学生):挺怀念堕落街的,我们都把它叫做“多乐街”。现在被拆了,好多摊贩都转移分散到了其他地方,原本热闹的街巷变成一片废墟,变得死气沉沉的,我们学生消费又少了个好去处,真是可惜。
以上的调查资料可以说明马路摊贩经营者与城管人员为什么会发生冲突,双方冲突的实质在哪里:
第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角色冲突
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集中体现为城管与小贩两大群体之间的角色冲突。所谓角色冲突,是指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中,在角色之间或角色内部发生了矛盾、对立和抵触,妨碍了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87]
城管部门维护城市形象和社会秩序的目标无可厚非,但马路摊贩的生存也需要得以保障。因此,人们把城管和小贩比做了“猫和老鼠”的关系。城管和小贩作为两种不同角色的承担者,体现的是角色间的冲突。
“管理”与“被管理”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社会对于城市管理者的期望和要求是科学管理、文明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秩序,对于小商贩的角色期望是要求他们能够合法经营、诚实劳动,不扰乱市场秩序,不破坏城市环境。按理来说,如果城管和小贩都能按照合法的社会规范履行角色,两大群体本身是可以和平共处的。但在现实中,城管和小贩之间的角色利益冲突几乎消除了双方按照这种正常的社会期望和规范进行角色实践的可能。
第二,“任务”与“生存”的利益冲突
城管的工作绩效利益是通过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秩序,对马路摊担等违规现象进行清理整治实现的。面对波及面广、数量庞大、流动性强的马路摊贩,城管的工作量和难度都很大。他们认为要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秩序就必须要严管严抓,执行强制性措施(如罚款和没收工具)进行处罚管理是必然手段。尽管城管也想在社会公众当中树立文明执法的亲民形象,但由于执法人员肩负着城市道路安全、市容环境整顿执法等工作目标任务和绩效评估的压力,要想在执法过程中对屡教不改的小贩起到威慑作用,就难免产生大声喝令和粗暴行为,加之其工作结果又会直接影响马路摊贩的切身利益,因而很容易诱发矛盾和冲突。此外,媒体网络对“长沙城管打死田科秋”[88]等事件的曝光,更加恶化了城管人员的执法形象,虽然事后经调查证实田某的死因系自身突发疾病身亡,与城管无关,但在舆论的渲染下,城管形象已经被“土匪化”。因此在实际的执法困境和舆论负面效应的合力之下,城管执法在手段上难以掌控合适的“度”,阻力加大,城管队员也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马路摊贩的利益是通过选择逃避管制的小本买卖经营实现的。迫于生存目标和达成手段之间的压力,小贩们只能的马路摆摊方式谋生,属于手段性越轨。而且小贩往往只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流动摆摊行为本身对其他合法市场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且越过一定规范界限就会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容易简单地认为被管理就是被侵犯了生存权,因而不可能心甘情愿地服从管制,只能跟城管“打游击”。
正如毛寿龙教授所说,“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89]。这种“饭碗之争”是城管和小贩为了各自生存利益而进行的资源争夺,而他们争夺的资源是不是权力和权威
,而是城市的公共形象及秩序。小贩希望借住城市公共空间这个载体作为谋生的场地,但却在获取生存利益的同时会影响甚至破坏城市公共形象和秩序;而城管恰恰是维护秩序的执法者,他们的生存利益(或者说工作绩效)直接与城市公共形象秩序的好坏相挂钩。城管和小贩冲突说明秩序原则和生存原则两种价值目标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了扭曲,产生了合法性目标与不合法手段。“城管”只是维护城市形象和秩序的一双“手”,而这双“手”是由城市政府管理理念的“脑”来控制和支配的。因此,探究马路摊贩治理中冲突的根源应该跳出城管和小贩两种角色本身,而从社会规范和城市管理理念的角度来寻求答案。
第三,冲突的根源:城市文化堕距
长沙作为长株潭城市群[90]“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其城市改造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并始终致力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如位于长沙河西大学城的麓山商业文明街(俗称“堕落街”),于2008年8月开始陆续被整治拆迁,其目的是为了净化湖南大学等高校的周边环境,将该条街道所处的桃子湖区域建设成与岳麓山、岳麓书院、湘江等相得益彰的风景区,同时也为长沙评选全国文明城市做“美容准备”。[91]大量店主商户以及马路摊贩不得不另寻经营场所。
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认为,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相互依赖的各部分所组成的文化变迁速度是不一致的,有的部分变化快,有的部分变化慢,结果就会造成各部分之间的不平衡差距和错位,即文化堕距[92]。其中,物质文化变迁一般先于非物质文化变迁,两者不同步,产生差距。在快速城市化的社会转型期,我们可以把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理解为一种物质文化变迁,把城市社会运行中所采用的管理规范、方式和服务理念的转变视为非物质文化变迁。
在物质文化方面,为了加快新型城市化步伐,打造城市的名片,塑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我国许多大中城市不断将城市建设推向新的高潮,越来越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形象工程和人造景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的地方甚至竞相攀比建造带有诸如“某省或地区第一”、“全国第一”、“亚洲第一”等“冠军”头衔的大型商贸、交通、旅游或办公建筑。
而流动于城市街头的马路摊贩,自然就与城市越来越美观的外貌形成强烈的反差。从城市管理秩序和经济的角度出发,小贩游离于正常体制之外,不仅“有碍”城市形象,而且这种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对增加政府财政税收或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也无益处,马路摊贩因此就成了城市管理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其就业生存的诉求往往容易被忽略。
由于社会变迁的不同步性,城市的物质文明得以飞速发展,但在城市硬件设施得以改造城市形象得到美化的同时,与城市物质文明发展相配套的制度政策、管理理念以及服务方式却相对滞后甚至缺失,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使那些原本有活动于城市公共空间各个角落的小摊贩,面临的则是生存空间缩小甚至是剥夺[93]。
当城市管理的政策规范和服务理念滞后于物质文化的发展时,城市文明建设的目标和手段间就发生了背离。城市虽然保持了表面的秩序和清洁,却剥夺了马路摊贩等社会底层的生存空间,也阻断了他们改变现状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机会,同时城市居民失去了日常所需的便利的服务及不同层次的消费选择自由,文明建设的成果不能让所有公众和谐共享。
城市建设管理应然的目标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共同利益,营造秩序井然、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城市整体的协调发展,其建设成果的目标受益对象应该是身处这座城市的所有公众。马路摊贩以非正规就业的方式在城市谋生,自然也应是城市文明建设的受益对象之一。但如果只追求城市环境的美化,将马路市场以及流动摊贩就是城市现代化或文明城市创建的“绊脚石”,一味地只对处于社会底层的马路摊贩“禁罚赌”或者“一刀切”地断其生路,而对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安置问题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执行,城市形象的美观也就只剩下了符号象征意义。
因此可以说,马路摊贩治理中冲突集中表现体现为城管与小贩两大群体之间的角色冲突,实质是二者的利益冲突。而由于快速城市快进程中的不平衡发展,城市管理服务滞后于城市物质文明建设,产生了城市文化堕距,这才是引发城管与小贩冲突不断的深层根源。
4 基本结论与进一步结论
4.1调查分析的基本结论
通过调查和分析,本研究首先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第一,马路摊贩占道经营和无照经营的行为被城市管理部门贴上了“越轨”的标签,从越轨发生的主体行为特征来看表现为集体性越轨、非自愿性越轨和手段性越轨。具体说来,马路摊贩集体越轨具有聚众性、职业(行业)团体性和非正规群体性;来自摊贩主体条件方面和客观环境方面的非自愿因素是其被迫进入马路市场的生存推力,市场成本收益则是吸引他们自愿承担风险的拉力;“生存推力”导致了马路摊贩的非自愿性越轨,而“市场拉力”则诱发了其手段性越轨。
第二,从社会反应来看,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马路摊贩这个群体表示同情者居多,另一方面,马路摊贩的越轨行为受到社会争议。由于马路摊贩那满足了城市公众特别是中、低层普通居民的消费需求,也丰富了城市文化,多数公众并不反对马路摆摊这种劳动赚钱的经营活动存在。但不同身份地位的利益群体对于马路摊贩越轨行为的社会容忍程度或不能容忍的方面有差异。
第三,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形式表现为隐性冲突和显性冲突兼而有之。隐性冲突是小贩用逃避管制的方式避免与城管正面公开地发生冲突,但本质上仍是一种反抗;显性冲突是由于马路摊贩治理过程中的双重越轨所引发的城管与小贩间的公开化的冲突;且“隐性冲突常规化,显性冲突暴力化”,而公共舆论更加剧了冲突。
第四,马路摊贩治理中冲突集中表现体现为城管与小贩两大群体之间的角色冲突,实质是二者的利益冲突,而角色规范履行欠当(双重越轨)更强化了双方的冲突。冲突根源则来自于快速城市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化堕距,即城市管理服务滞后于城市物质文明建设发展产生,政府已有的社会秩序规范(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把城市形象建设的诉求置于小贩非正规就业的权利之上,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基于这些基本结论,有诸多的问题引发我的思考及讨论,使本研究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4.2越轨与冲突的互构性
关于“越轨与冲突”的关系,学界以往研究的重点在于论证越轨行为是由何种类型的冲突导致产生的,往往把冲突和越轨的关系视为前因后果。如马克思主义越轨论的代表人物里查德·昆尼[94]认为,阶级冲突是许多越轨行为的根本原因。文化冲突论的提出者舍林[95]认为,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价值冲突会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但笔者在马路摊贩现象的具体情境中却发现,冲突与越轨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互构性:越轨是冲突发生的诱因,冲突反过来又使越轨继续蔓延,冲突既是越轨的结果又是越轨的原因,越轨和冲突都难以消解。
越轨:冲突发生的诱因
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96]认为,当社会文化肯定的目标不能通过正常手段实现时,这种目标与手段的不平衡是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挫折和紧张,他们会使用不受社会肯定的手段去实现目标,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对马路摊贩而言,他们追求的社会合理性目标首先是生存需求的满足,其次才是致富成功的经济利益目标。马路摊贩在现有的规范条件下,缺乏满足生存需求和经济目的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因而迫于生存压力或受市场经济利益诱惑而做出违反社会现行制度和规则的占道经营行为。
虽然马路摊贩的行为手段具有越轨性质,但其生存需求目标却是合理的。生存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只有生存需求得以满足的前提下,个体才可能寻求其它发展机会。一旦生存需求的实现机会被剥夺,行为主体就会做出本能的反抗行动,指向的对象则是侵犯其生存利益的行为者。
小贩占道摆摊的无照经营活动虽具有个体生存合理性、发展合理性或者目标合理性,但游离于现行合法制度之外,是社会制度和规则所不允许的,所以城市管理部门必然会对马路摊贩现象进行整顿治理。由于城管部门人员是维护现行规范制度的执法者,小贩生存利益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冲突实质就以小贩与城管间的冲突形式表现了出来。
由此看来,在马路摊贩治理过程中,城管与小贩之间冲突产生的逻辑顺序是:小贩马路摆摊越轨行为的发生在先,然后才是城管部门要对马路摊贩越轨行为进行管制;而在管制过程中,一方是无本钱无资源为了维持生计必然会逃避管制继续占道违规经营的弱势小贩,一方是为了完成工作绩效必然会通过强制性的处罚措施对马路摊贩等违规现象进行清理的城管,于是二者在行为互动产生“被管者”与“管理者”之间的角色冲突以及“生存”与“工作任务”的利益冲突。
事实上,即使管理者(即城管)不以偏离职责规范的行为方式文明执法,而只存在小贩单方面的越轨行为,二者的冲突依然存在,这是由两者的角色行为对立和行为主体利益对立决定的。所不同的是,小贩单方面越轨往往只会发生隐性冲突,即小贩用逃避管制的越轨方式将其与城管可能的面对面的、公开的、显性的冲突内隐了,避免了直接、公开、显性的与官方或政府制定的规范相对抗。[97]而如果存在小贩和城管的双重越轨,则容易诱发显性冲突,即城管的越轨执法方式会激化矛盾,使一些小贩的心理产生了严重的不平等感和剥夺感,当马路摊贩不再认同现存制度的合法性时,显性冲突便由此发生。由此可见,越轨行为是发生冲突的诱因。
冲突:越轨存续的动力
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就是利益冲突,冲突同样也在建构着越轨。冲突论认为,越轨是与社会上有权者的利益相冲突的行为,是由社会上的权力机关或有权者所界定的一种人类行为。[98]因此,马路摊贩违背了现行制度规范,其行为被制定规范者贴上了越轨标签,这背后反映的正是小贩个体生存权与城市公共环境秩序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说,马路摊贩无照占道摆摊的行为之所以被定义为“越轨”,就是因其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而由城市管理机关界定的。
在社会急剧变迁且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环境中,潜伏着诸多社会冲突因素。由于社会冲突的本质就是不同社会力量的利益差别所引起的对抗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实现利益的欲望和冲动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而不满情绪也很容易被动员起来。当这种成就欲望与生存利益密切相关时,社会制度规范的控制作用和束缚力就更容易则被消减和弱化,从而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
在马路摊贩的治理中,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冲突呈现出“隐性冲突常规化,显性冲突暴力化”的特点,而且有逐步升级的趋势。第一,小贩们的“猫捉鼠逃”的游戏并不可持之以恒,难以避免与城管执法人员面对面、直接、公开的冲突;第二,二者的冲突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社会舆论处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倾向于将矛头指向相对小贩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的城管部门,客观上加强了摊贩的“势力”,小贩绝不会因其与城管冲突频发而就此销声匿迹,反倒因社会舆论的偏向更加不认同城管的合法性,因而其占道无证经营的越轨行为不会停止只会延续,使城管的管制工作难有持久效果甚至治理失灵。
而社会冲突还可能助长普遍的社会情绪,诱发社会泄愤事件,即一些与事件本身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关注、参与行动甚至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等现象的不满。[99]这更加扩大了越轨行为产生的可能性空间,甚至为激烈的社会动荡和不稳定酝酿爆发力。社会冲突便成为了更大范围内越轨行为的催化剂和导火索,造成越轨行为的扩散弥漫。[100]
越轨与冲突的互构
综上所述,越轨与冲突之间存在互构性:一方面,基于生存的需要,越轨有必然性,越轨行为违反制度规则,有危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这使个体需求与公共利益相冲突。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越轨建构了冲突。另一方面,冲突加剧了角色的对立,导致利益不一致的扩大,同时也将事情问题化、公众化,为越轨“找到”了行为的理由,在冲突中越轨行为不仅未被有效限制,而且不断得以继续甚至扩大化、固定化。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说,冲突至少建构了持续的、更多的越轨。因此,本研究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越轨和冲突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相互建构,那么越轨虽是冲突发生的诱因,但冲突反过来又使越轨继续蔓延,冲突既是越轨的结果又是越轨的原因,越轨和冲突都难以消解。
4.3 调节冲突的可能性
马路摊贩与城管之间越轨与冲突的互构性,也决定了马路摊贩与城管问题的延续性和持久性,那么,马路摊贩与城管之间是否具有不可消解性,即冲突将永远继续下去吗?
在马路摊贩现象中,城市管理本身并不承认马路摊贩的合法性,因而依靠城管部门的强制措施对小贩进行“禁、罚、堵”;而摊贩对城管的执法也不承认其合法性,小贩作为生存利益受损者就会直接向不满的对象发泄,城管和小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积累直至爆发,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不可避免地会对社会规范和制度造成冲击。
那么,这种冲突是否有调节的可能呢?根据达伦多夫的理论,调节冲突需要具备三项条件,即“冲突双方均承认对方有合法的但又相互对立的利益;利益群体有自己的组织,有处理争端的公共机构;冲突双方都同意遵守一些正式的规则,如怎样谈判,怎样达成协议,违规制裁及如何变更规则本身等”。[101]
我们可分析一下马路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利益:双方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性,不一致性,且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不认同对方利益的合法性;在双方利益关系中,尚缺乏处理二者争端的公共机构,“裁判”就是城管执法者这一方,而马路摊贩作为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却没有自己的行业性组织;由于政府负有保护百姓正当利益的责任,那么化解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主动方应是以政府为代表的管理方。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保障马路摊贩生存、正当利益的责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应当把改善民生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02]生存权是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马路摊贩通过摆摊的经营方式赚钱,就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生存的权利,因此政府有责任满足马路摊贩的生存需求和发展愿望,维护和保障马路摊贩的正当权益。
其次,政府应当适当调整制度法规,允许马路摊贩在一定限度内合法存在。科塞提出的“安全阀”理论指出,社会应该保持开放、灵活、包容的状态,通过可控制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使各种社会紧张得以释放,社会诉求得以回应,社会冲突才能得以消解。[103]
因此,在对马路摊贩制定管理方案时,可在一定的时间段开放和提供一些区域(如内街内巷)给小贩作为经营场所,以灵活包容的手段方式化解冲突,从而实现城市秩序向健康、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长沙芙蓉区在此方面就做了良好的示范,该区城管部门将辖区范围划分为严管区、控制区和规范区三大区域进行分类试点管理。[104]在严管区域取缔无证摊贩的同时,于控制、规范区采取限时、限地段经营的“柔性”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城市困难群体谋生和社区居民的生活需要,缓解了城管与小贩间的冲突矛盾,做到了民生与城市形象的兼顾。这都为城市马路摊贩现象的治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再次,政府应当实行双向监督控制,重新确立执法者与被管理者双方的行为规范。对城管执法者的监管应当集中于其执法方式、手段和权限方面进行规范,对粗暴野蛮执法、不开票据执法、使用协管员单独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进行处罚整治,严格界定城管的执法范围,确定哪些领域城管可以执法,哪些领域专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划定城管和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交叉和冲突领域的执法权限。对马路摊贩的治理则应当集中在对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的方面进行控制,例如对马路摊贩经营的产品质量和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可在《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马路摊贩经营的规范性条文。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城管和小贩都认同的正式规则对双方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另一方面也扩大了社会监督力量,是化解马路摊贩治理中的冲突的必然出路。
最后,政府应该转变城市管理发展的理念。马路摊贩已成为城市中一个无法忽视的群体,但有些城市管理者没有从心理上接纳小贩,以影响城市秩序形象为由试图将其清理驱逐,将马路摊贩现象视为城市顽疾。但城市管理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并非由僵化的秩序管制促成一个整齐划一的城市外貌,而应是保障城市民众的生存利益并全面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市容形象理应是优先考虑民生之后的“兼顾”和“其次”,城市只有首先令包括小贩在内的城市居民的民生利益得到保障,才能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形象和品位。就如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的大城市几乎都有马路“跳蚤”市场,不仅不会损害城市的形象,还方便了本地市民和外地游客,成为了城市的一张特殊文化“名片”。[105]
4.4 本研究的局限性
由于时间、精力有限,笔者对马路摊贩现象的调查尚欠更全面、更深入,对他们越轨发生的类型划分尚不精细,实际上,马路摊贩的越轨行为还有很多方面特征值得探讨,如从主体越轨行为偏差的性质、程度以及行为者对行为目的、动机的认识等方面进行分析。
本文关于马路摊贩治理中显性冲突的研究,其资料全部来自于访谈对象的口述及相关新闻报道,在实地调查期间(两次加总时间超过1个月),笔者只参与观察到了“打游击”的隐性冲突形式,未有机会观察到暴力执法或抗法的显性冲突,因而对于显性部分冲突的描述可能受访谈对象的主观情感因素影响较大。为了保证结论的真实可靠性,笔者以相关新闻报道进行了佐证,但偏颇在所难免。
关于越轨与冲突的关系研究,笔者从“互构性”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但由于“越轨”的涵义本身就体现了主体行为与社会规范的冲突,加上笔者专业素养、社会阅历的缺乏,要厘清冲突和越轨的关系有一定难度,因而本文对二者互构性的分析及结论尚是粗浅的。
注 释
[1]
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时被城管截获。在索还三轮车未果后,崔持刀刺向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致其死亡。
[2]
2006年8月4日下午,一名头发花白的老人骑着三轮车进入石家庄火车站广场拉客,因违反了石家庄市相关规定,而招致五六名城管人员的殴打。一位姓杨的女士用手机拍下了这17秒的暴力场面。
[3]
2006年5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新华西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市容市貌进行检查和整治时,向占道经营者做行政惩罚处理,卖菜的小贩肖桂秋拒不接受,
还将一桶尿水泼向该街道市容环境管理科科长李鹏身上,事件全过程被当地城管队员用DV拍摄了下来,之后在中央及地方多家媒体披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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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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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散工是指外来劳动人口中从事各种“自由”职业的人,他们既没有个体营业证件,也不属于各类企业中的合法受雇者,从事的行业各种各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稳定雇主的他雇者,如搬运工、三轮车夫、保姆、承包工地上的建筑工等;一类是自雇者,如流动性的修车者、修鞋者、卖水果者、卖烤红薯者、卖小商品者、卖夜宵食物者等,另有拾荒者、废旧品回收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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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消费指数包括一般性娱乐消费指数、综合物价指数、意外消费估算(房地产消费指数因各地政策不同,不在统计范围内),可以部分反映一个城市的富裕和繁荣程度。
[71]
测量居民幸福感的指标包括三类指数:涉及认知范畴的生活满意度包括生存状况(如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生活质量满意度(如居住、医疗、环境、教育状况等);涉及情感范畴的心态和情绪愉悦的程度,包括紧张程度、心态等;涉及人际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包括对人际交往的满意度、身份认同、个人幸福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关系。
[72] [73] [81] [85] [104] 参见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官网 www.csscsg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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