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可减征个税
本站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0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羊城晚报 | 来源日期:201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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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问:我是一位残疾人,想从事个体经营自食其力。请问,国家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没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廖小姐
答:国家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如果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年度应纳所得额在一定范围内的,可以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优惠。
具体说来,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可分别予以减征:一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三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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