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决定书
本站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5日 | 阅读次数: | |
来源: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 来源日期:2010-09-21 |
沪浦民社登[2010]341号
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你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已于2010年9月3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不得再以上海市南汇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发布日期:2010-9-14)